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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版三折叠第一期一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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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独角兽培育、江苏省瞪羚企业、江苏省独角兽企业
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为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申报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优选条件。申报对象应满足基本条件。
1.基本条件。在苏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成立时间在2014年1月1日及以后;获得过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且实缴到位;企业未上市(包括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优选条件。所在行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先导产业或新经济新模式;企业经营管理稳健;颠覆式创新能力强;创新成果显著;未来爆发式成长的可能性大;入选苏州市瞪羚计划企业。
申报周期
苏州市独角兽培育每年9月开启,具体以实际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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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条件
1.定量指标:2023年科技活动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4%,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
(1)注册时间不早于2010年,2020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2020-2023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2023年正增长;
(2)注册时间不早于2010年,2020年从业人员数不少于100人且2020-2023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2023年正增长;
(3)注册时间不早于2019年,且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注册时间不早于2014年,且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定性指标:在江苏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2)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申报周期
江苏省瞪羚企业申报每年集中在年中,具体以实际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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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条件
(一)独角兽企业
1. 在江苏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 成立时间在2008年及之后;
3. 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4. 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围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30个重点产业攻关方向,有关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获得高价值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产品填补国内空白、形成标志性首台套产品等,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平台的企业,估值可为7亿美元以上。
(二)潜在独角兽企业
1. 在江苏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 获得过投资且尚未上市;
3. 2019年及之后成立且估值不小于0.5亿美元(或3亿人民币),或2014~2018年内成立且估值超过1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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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归口部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功能定位。
2.重点支持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
3.符合工程中心建设“五有”要求:
有场地:有专门的研发场所,满足研发的需要,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有人员:有一支与主导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
有投入:拥有一定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申报工程中心新增投入不少于500万元,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2%。
有装备:有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
有研发业务能力: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上年度专利申请须1项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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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部门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要目的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申报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1亿元),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最低标准,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应高于10%;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3.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
4.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5.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
6.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年以上(获市级认定文件印发时间须在2022年8月10日之前)。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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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宗旨是以行业技术为导向,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应用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开发研究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步伐;促进技术扩散,最大限度地实现共性技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截至2023年底)、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行业(重点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三年不存在因环保、安全生产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省工程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未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必须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尤其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二)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方向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符合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按期建设、正常运行和持续创新的各项支撑条件。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科研人员数量不低于40人,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低于20人,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依托单位为企业的,2022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8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2022年度横向科研经费到账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以申报的省工程中心计)。
(四)拥有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对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研发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形成有效支撑和保障;其中,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研发场地相对独立且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五)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待工程化开发和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主持(承担) 过本领域省级以上科研计划或主持(参与)过标准制定(含依托单位 ) 。
(六)鼓励以依托单位为主,联合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共同建设工程中心,注重行业内协同和产业融合。科技成果所有权必须归属申报的省工程中心或依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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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
定义
研究生工作站是由企业申请设立、出资建设并引进高校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的研究团队开展技术研发的机构,是企业与高校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平台,也是高校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创新实践基地。
设站条件
1.依托企业至少为小型规模及以上企业,且年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50 万元以上,企业规模划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以公益性服务为中心的企业组织可不受规模限制,但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行为。
2.具有县(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有相关技术研发工程实验条件。
3.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符合研究生兼职导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专家,主要业务能满足指导研究生实践或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4.具有与学校合作的良好基础和明确的合作计划,已联合承担县(市)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已有横向合作项目或合作成果的企业单位优先支持设站。
5.具有保证研究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学习及工作条件。
定义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经人社部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单位设立的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组织,其对设站单位在技术平台、人才建设和科研条件等方面的水平提出了高标准要求。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C档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
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5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近三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连续3年盈利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以上,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在站期间已获得高质量专利、技术解决方案、成果转化或理论文章等科研成果。
6.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在站期间已获得高质量专利、技术解决方案、成果转化或理论文章等科研成果。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分别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定义
院士工作站是以产业发展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在促进产学研融合,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人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都有着重要作用。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政策,符合企业院士工作站功能定位。
2.建站企业与院士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院士团队研发方向与企业主营业务一致,企业与院士及院士所在单位有具体合作内容并签署具体合作协议。
3.建站企业有稳定的经费投入,具备一定规模,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比不低于3%。
4.建站企业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企业拥有与合作院士研究方向相一致的1项以上知识产权授权。
5.建站企业拥有一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其中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与院士团队人员原则上为5:1。
6.企业院士工作站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并建有院士及其团队必需的生活保障配套,配有院士专职秘书。
7.重点支持建有省级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建立企业院士工作站。
8.合作院士符合《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要求。
9.建站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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