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这些酒不能喝③

政务   2025-01-25 12:59   贵州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蜕化变质往往是从吃喝玩乐起步的,守住拒腐防变防线,要从小事小节上守起。祸患常积于忽微。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饮酒,看似只是生活中的一个小细节,但其背后却隐藏着对纪律的漠视、对责任的懈怠。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看,有的工作日喝酒,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有的“酒杯一端,原则放宽”,酒前违规收送、酒后违规驾驶;有的以吃喝为媒介,与商人老板亲清不分、大搞权钱交易等等。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严守纪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时刻紧绷纪律之弦,牢记禁酒相关规定,带头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正言行,扎实推进自身作风建设。

严禁出差期间饮酒。出差期间:因公事外出期间。

典型案例

  案例. 某年某月,某单位工作人员到辖区内某乡出差。出差期间邀约该乡干部及值守带班领导就餐并饮酒,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最终,某单位工作人员、该乡值守带班领导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警示提醒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出差期间违规饮酒,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心存侥幸,规矩意识淡薄。不仅影响了正常工作开展,还败坏了干事创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经常揽镜自照,律己正行,绝不能把“警示”当“故事”、把案例当谈资。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嘴,坚决杜绝侥幸心理、麻痹思想,进一步筑牢遵规守纪防线,自觉明底线、知敬畏,远离“雷区”,避免自己成为“案中人”。

制度链接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
(2017年9月)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第六条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二)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来   源:综合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

编   辑:杜培先   亢清华

编   审:杨   娟

监   制:许再晶

总监制:刘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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