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春节、元宵节期间城市建成区重点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消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金川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金区政办发[2021]100号),结合金川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除元旦(公历2025年1月1日)、春节(农历二十九至正月初七)、元宵节(农历正月十五)以外的时间段均为禁燃期。
二、金川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为禁燃区域。
三、禁燃期内,禁燃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下列重点区域和场所,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机场、立交桥、隧道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集贸市场、商超(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
(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五、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市民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燃规定的行为。
七、在禁燃重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
八、在重点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应急、城管等执法部门和各镇(街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未成年人违反烟花爆竹禁燃规定的,由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8210472(金川区应急管理局)、8328275(金川区城市管理局)。
特此告知。
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
金川区城市管理局
金川区应急管理局
金川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2月17日
来源:金川区应急局
编辑:孙 颖 责编:张容煌
审核:吴辰章 监制: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