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益诉讼日益成为社会焦点的当下,媒介的作用不容忽视。本研究采用定性比较分析(QCA)方法,深入剖析了2015至2023年间32起典型公益诉讼案例,揭示了媒介技术、内容和体制逻辑在公益诉讼中的协同效应。研究强调,中央级主流媒体的权威态度是公益诉讼成功的关键,同时媒介机会、网络互动和体制属性也是影响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这篇文章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理解媒介如何在公益诉讼中发挥其独特的影响力。
作者:陈雨 冯锐
来源《传媒观察》2024年第8期
媒介行动能力:媒介如何促成公益诉讼
——基于32个案例的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
公益诉讼案件频发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媒介在公益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探讨媒介如何促成公益诉讼具有重要价值。本研究以国内2015―2023年32例典型公益诉讼事件为研究对象,运用定性比较研究分析(QCA)方法进行“媒介技术逻辑”、“媒介内容逻辑”和“媒介体制逻辑”的模型建构,以“媒介逻辑”作为核心框架,系统考察了不同类型的媒介逻辑如何共同作用于公益诉讼这一特定的社会领域,探寻公益诉讼演变的内在机制与传播逻辑。研究发现,相比地方传统媒体,中央媒体发表明确支持性报道对公益诉讼结果发挥了更显著的作用,公益诉讼案件在传播过程中中央级主流媒体的影响力不容小觑;“权威媒体态度”是核心条件,即绝大多数情况下公益诉讼成功离不开该因子的作用;而“媒介机会”、“网络互动”以及“媒介体制属性”又是公益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三个关键因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不仅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强化。通过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打击那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的安全。媒体作为一种公共领域的传播利器,一直保持着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高度关注和报道。可以说,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媒介在其中展现出不容忽视的行动能力。媒介不仅提高了公众对公益问题的认识,还激发了社会力量,推动法律行动的发起与执行。那么,媒介在我国公益诉讼过程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它到底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产生影响?这些问题成为学者们普遍研究的现实问题。媒介报道方式、传播渠道、媒介性质、媒介话语修辞等都将对公益诉讼案例结果产生影响,甚至这些因素相互关联共同影响公益诉讼案例结果。也就是说,媒体投入公益诉讼存在着“多重并发”的复杂因果关系。本文聚焦32个公益诉讼案例,通过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对媒介行动过程中哪些因素影响公益诉讼,以及媒介与公益诉讼之间的复杂机理进行研究,揭示媒介介入与司法权力、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逻辑。主要聚焦于以下问题:问题1:在公益诉讼案例中,媒介行动过程中哪些变量对公益诉讼产生影响?问题2:在公益诉讼案例中,媒介行动对公益诉讼的作用路径有哪些?问题3:在公益诉讼案例中,媒介介入与司法权力、公共利益呈现什么样的关系逻辑?(一)理论基础
媒介行动主义(Media activism)是一种试图改变有关媒介和传播政策的社会运动形式,其核心宗旨在于利用媒介和传播技术作为策略工具,以推动对现有媒介政策与传播框架的根本性变革,以期达成社会正义、民主参与及信息流通的目标。媒介行动主义被视为“新社会运动”的一种重要类型,也在公民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形式的社会运动聚焦于媒体与社会变革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运用媒体和传播技术来推动社会议题、引起公众关注,并借此影响媒体政策和规范。媒介行动主义认为,在一个媒介全面渗透的社会,媒介是变革社会的一种力量。行动主义者借助媒介的力量,将媒介视为一项既可用于捍卫个体权益又可用于社会倡导的重要工具,由此为推动社会变革搭建了一个坚实的支持体系。根据戴维·阿什德(David Altheide)等人的说法,媒介行动中既包括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各种媒介,也包括媒介之间传播的语法、聚焦点和生态组合。①可以说,媒介可以形成具有影响力的社会舆论。大众媒介与社会运动的紧密关系是现代政治无法回避的显著特征。②在现代政治中,对大众媒体的依赖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因素。这突显了媒体在当代政治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它不仅是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同时也是塑造公共舆论和影响政治决策的重要工具,“政治过程的内涵、程序、领导权和制度流弊都被媒体系统特别是新媒体系统的内在逻辑所塑造”,③媒介在塑造政治空间的过程中扮演主导角色,与此同时,政治也在对媒介进行规范和借用。麦克卢汉在“延伸论”中强调媒介技术的自主性及其对社会的作用力,而从媒介的开放性来说,媒介技术的最终状态是要为人类希望的方向去延伸。④媒介行动的逻辑可从三个层面进行评估:首先是技术逻辑,电视媒介注重强调视觉、冲突和戏剧性,这些特征缺一不可,否则报道效果难以突显;其次是内容逻辑,媒介通过框架化构建“问题”的方式影响公众对事件的理解,在报道风格和焦点关注等方面都会影响行动效果;最后是体制逻辑,不同媒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涉及党报与都市报媒体、中央与地方媒体等多维度。基于媒介的特殊性,尼诺提出了“规范逻辑”和“市场逻辑”这两种媒介行动的不同取向,“规范逻辑”受制于媒介专业精神和社会责任,而“市场逻辑”强调市场经济利益对媒体内容的影响。金·迪特莱恩(Kim Deterline)以及安道尔斯(Andors)等学者认为,媒介行动主义是利用媒介和传播技术来推动社会和政治行为的行动主义。媒介行动主义通常被视为草根阶层的一种工具,可以传递那些在主流媒体难以获取或经过审查和过滤的信息,⑤但为了应对主流媒体报道他们行为时可能存在的信息误导,⑥行动主义者们开始寻求一些替代性媒介。⑦这不仅仅是对主流媒体局限性的回应,更是在数字化时代媒体多样性的推动下,媒介行动主义者们逐渐开始吹起寻找新的传播方式的号角。通过探索替代性媒介,行动主义者们在传播中能够更加自主地塑造信息的表达方式,促使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他们的社会行动中。在复杂的社会网络中,“媒介逻辑”强调对整个社会系统的影响,媒介力量是综合社会生活、经济运行和文化影响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人类学介入传播研究后,传播成为连接意义与象征的过程,我们更关注媒介使用的具体语境,包括社会结构、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事实上,我们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媒体本身的独特特性和使用者的主体性,还需要考虑媒体使用所嵌入的社会结构、文化差异等具体的语境。这一关注点的转变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了媒介与社会互动的复杂性,为深入研究媒介在社会语境中的作用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视角。曾繁旭认为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协同作用,成为政治机会生成动力,而新媒体在提供全新的民意表达平台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扩大了政治机会的范围,吸引了政策制定者的关注。⑧这为开启政策窗口、推动政治机会的变革提供了有力支持。还有学者从符号抗争视角研究了维权运动,如刘涛通过符号学视角研究了特定群体性事件的话语策略,提出“符号化实践→语境生成实践→话语接合实践”符号学路径,⑨同时发现诸多环境主义运动通过征用既定话语,找到与环境议题之间的接合关系,生产再造新话语,赋予环境运动合法话语支撑达到说服功能。⑩媒介行动介入社会事件的研究逐渐成为社会学、传播学等相关领域研究的关注点。现有研究表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能够在社会群体事件中有效建构集体认同感,形成问题共识。⑪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新媒体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总的来说,国内研究结合案例研究探讨社会变革的新动力基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而国外尝试提出“多元公众模式”⑫“中介化的社会连接”⑬等新理论来挑战现有的公共性理论。对于媒介与社会运动研究,中国的媒介行动主义受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以及资源动员理论的影响逐渐呈现实践性、工具性的特点,与西方媒介行动主义的政治性、公共性和理论主导的研究有所区别。⑭因此,我国语境下的研究聚焦媒介赋权,更多关注社会群体事件的媒介使用。⑮公众参与生态环境问题的公益诉讼,源于他们对该问题的风险感知和对其引发的共鸣。这类问题的公益诉讼研究重点偏向媒介话语权利,如研究传播过程与风险社会放大、舆论流变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迭,媒介技术的变革改变社会交往方式,社会事件开始借助媒介呈现出新的样貌,人们也会对媒介加深依赖。一方面,媒介对现实构建的变化导致行动者遵循媒介行动逻辑,特别是社会表达和维权渠道拓宽后,公众通过媒介逻辑丰富了公益诉讼的形式,也框塑了其行为。另一方面,媒介勾连起公益诉讼事件中的行动逻辑。媒介技术的发展丰富了公益诉讼的形态,拓宽了公益诉讼的空间,可以说,媒介行动渗透到社会各领域并产生了深刻影响,媒介逻辑逐渐成为影响公益诉讼事件发展和演变的重要因素。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借助媒介发声,参与到事件的进程中,通过文字、声音和图像等媒介模态来推动公益诉讼的事件进程。因此,媒体对于公益诉讼事件的发生发展有着深刻的建构作用。媒介化时代,媒介行动逻辑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已扮演重要角色。本研究将以“媒介行动的三个逻辑”为核心建构分析框架,通过定性比较分析系统考察媒介如何连接行动,媒介逻辑如何影响公益诉讼进程。为解答这个问题,文章选择运用定性比较分析(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简称QCA)方法。该研究方法融合了质化和量化的元素,以布尔逻辑为基础,探寻影响公益诉讼案件中媒介因素的原因组合路径。通过整合条件变量、进行编码、构建真值表、完成建模以及深度解读案例等步骤,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把握。目前,QCA方法已经在社会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中得到应用,国内传播学领域也开始将其运用于网络流行语、群体性事件、社会文化等研究。随着新传播技术的发展,万物互联,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景观——媒介在行动。从这个意义来说,媒介不再仅仅是一种行动主体实践的表征性工具,而是在算法赋能下具有了建构场景、实现人机互动的行动能力,成为拉图尔意义上的行动者。⑯所以说,行动主体的行动是其获取信息、形成判断和作出决策的重要媒介,对于塑造认知结构和引导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二)模型建构
在研究方法层面,目前对公益诉讼事件的学术研究主要侧重于个案研究和案例比较,对于多案例的研究仍相对欠缺。即使是对比和统计研究也主要为公益诉讼事件的特征及发生、传播与应对特点等类型学方面的实证研究,⑰对于媒介逻辑的案例实证检验相对欠缺。本文主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通过梳理媒介行动逻辑相关理论,探索在公益诉讼案例中,是否存在影响公益诉讼结果的单变量必要条件;第二,跳出当前专注于单一案例描述和内容分析的媒介研究方向,采用多案例比较分析的方法,更系统地展示媒介行动逻辑对公益诉讼结果产生影响的模式;第三,媒介行动过程中存在哪些变量组合,其又如何在公益诉讼中发挥作用,力图融合多元媒介研究路径,拓展对媒介行动主义理论意义的探讨。本文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公益诉讼案中媒介 行动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
媒介行动能力的定性比较分析
(一)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定性比较分析(QCA)来探讨媒介如何促成公益诉讼。定性比较分析法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查尔斯·拉金(Charles C.Ragin)开创的,是基于组态比较的案例导向研究方法,适合研究前因条件组合引起预期结果出现或缺乏的复杂性因果问题。由于传统的定量研究大多为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回归验证,难以揭示多重并发的因果关系以及多个自变量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复杂因果关系,而传统的定性研究则多以研究者收集到的观察经验为基础,归纳结论易受个人经验和研究情境的干扰,难以保证研究结论的普遍适用性。QCA方法是能够超越二者划分局限的第三种研究路径。具体而言,这是一种以案例研究为导向的理论集合研究方法,其核心来源于集合论思想。QCA方法有以下特征:第一,QCA技术关注跨案例的“并发因果关系”。这种方法结合了案例研究和变量研究的优势,并通过集合分析发现要素组态与结果的集合关系,致力于解决因果复杂性社会议题,关注多个不同条件变量如何以组合的形成导致结果的发生。⑱第二,QCA方法适合分析中小案例样本。相比于大样本的传统定量统计方法,QCA要求案例的数量能够控制在80个以内,以探讨在中等数量的范围内不同案例是如何聚类在一起的。第三,运用布尔逻辑探索原因组合路径,对变量进行二分处理,区分为条件变量和结果变量。在此基础上,对条件的出现或不出现进行编码,出现时表示为1(或用大写字母表示),不出现时表示为0(或用小写字母表示)。考虑到公益诉讼议题符合“多重复杂并发因果”的特征,QCA无疑被视为一种合适的分析方法。通过QCA在吸纳经典理论的要素、提炼关键条件变量并深入分析典型案例的同时,在面对多因素分析时产生可验证的普适性结论,因而有助于引导本研究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QCA方法已在政策转移、网络群体性事件等多个研究领域获得了广泛应用和验证,因此在方法选择上具备相对成熟的适用性。另外,随着QCA的不断发展,QCA技术有多种使用形式,主要包括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和多值集定性比较分析(mvQCA),分别适用于变量的二分类、连续和多分类。⑲尼尔·卡伦(Neal Caren)在2005年还提出了能够捕捉因果相互作用顺序性质的时间性定性比较分析技术(TemporalQCA,TQCA)。⑳本研究采用定性比较分析方法中的清晰集(csQCA)的原因在于:首先,本研究所选取的案例为我国2015―2023年间发生的32起公益诉讼案件,属于中等案例样本,不适宜进行大规模的统计推断分析或单案例分析,而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在处理中小规模样本的研究中更具相对优势。其次,本研究现实案例的变量赋值中很难通过模糊集进行界定,属于二分变量的案例而非定距数据类型,同样在公益诉讼结果中也更有说服力。鉴于此,选择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对变量进行更明确的划分,来探究条件组合情况对结果的解释力度,也更加合适。具体来说,运用csQCA进行运算主要有四个步骤:选取典型案例、设定变量和研究模型、构建真值表及数据处理、结果分析。(二)案例选择和变量设定
本文案例选取的时间跨度为2015年到2023年,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查典型案例汇编》(2016―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查典型案例汇编》(2021年度),以及裁判文书网;研究者还使用中国知网报刊搜索和百度新闻高级搜索,检索关键词“公益诉讼”等。首先,研究者仔细阅读100多篇相关报道,对其进行了分类整理,缩小案例范围,从中筛选出与公益诉讼相关的报道,建立案例库,其中包括被两家及以上媒体报道过的公益诉讼事件。然后,对新浪、网易、凤凰网等大型门户网站上关于公益诉讼的案例进行总结和补充,以丰富基本案例库。通过对多个新闻文本进行仔细甄别、筛选和校正,以提高信息的准确性。最终,选定了32起公益诉讼事件作为研究对象。㉑总的来说,本研究对案例的筛选满足QCA方法的案例摘选典型性原则、易获得性原则和案例间异质性原则。首先,本研究所选取的公益诉讼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事件发生以后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触发了司法、媒介、公众等多方议程。其次,本研究选取的案例在官方媒体报道存在可获取的公开数据,能够保证资料的收集完整性。最后,本研究选取的公益性诉讼案件就案例性质而言,覆盖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包括食品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等,公益诉讼主题多样,涉及领域广泛,类型丰富,涵盖了公益诉讼的基本类目。就公益诉讼的结果而言,法院支持和不支持的案例同时存在。有关媒介逻辑的可操作性定义,本研究综合参考了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郑雯曾把“媒介逻辑”看作事件传播过程中的渠道、媒介报道状况、参与者构成、传播手段等,㉒由此提出七种与“媒介化抗争”事件成功相关的“媒介逻辑”因子,即媒介使用、首发媒体、戏剧化内容、多模态传播、意见领袖的参与、传统媒体报道最高级别、网络互动情况。㉓黄荣贵将“媒介逻辑”内涵总结为媒介技术逻辑、内容逻辑和制度逻辑三方面。㉔汪磊认为在以往成功的研究中,作为中介因素的意见领袖在选择话语策略时也是一大原则。㉕鉴于此,本研究将媒介逻辑明确为媒介技术逻辑、媒介内容逻辑和媒介体制逻辑这三个维度,并分别从这三个方面研究其对公益诉讼进程和结果的影响,下文将详细阐述对这些维度的概念进行可操作化定义的方法以及相应的编码原则。1. 媒介技术逻辑
本研究通过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媒介机会、媒介模态、网络互动程度以及维权者对媒介逻辑的主动适应的测量,旨在反映媒介技术逻辑的影响。媒介技术逻辑在维权者是否有意识地主动使用自媒体或主动寻求传统大众媒体关注报道中得以具体体现。对于编码,主动使用自媒体的案例编码为“1”,未主动使用则编码为“0”;主动联系接触大众媒体的案例编码为“1”,未主动联系接触则编码为“0”。媒介机会(Media opportunity):该指标测量行动者是否有意识地主动应用新媒体或传统大众媒体进行争取求助。媒介机会是行动者接触媒介的可能性和能力,媒介技术逻辑构建了一个全新的媒介环境,诉讼者呈现出纷纷主动适应媒介逻辑,积极采取行动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主动利用媒介的行为成为间接反映媒介技术逻辑影响的指标。例如诉讼者通过主动接触媒介寻求曝光,希望获得媒体的支持和援助。另一类是那些具备较高媒介素养者通过新媒体进行维权。在案例编码中,表示主动使用媒介技术的编码为“1”,未主动使用的编码为“0”。网络互动(Web-Interactions):该指标旨在测量公益诉讼案件在全国网络中的互动程度。在此界定超过3家全国性网站参与的公益诉讼事件为更适应网络传播特性,符合互联网逻辑,有助于提高诉讼成功的可能性,将其编码为“1”;相应地,少于3家或没有全国性网站参与的公益诉讼事件可能不符合网络传播规则,将其编码为“0”。在案例库中,大多数事件都得到了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网易、搜狐、新浪、天涯论坛等主要全国性门户网站和知名论坛的广泛转载和深入讨论,这些平台成为促成公益诉讼案件全国互动的主要网络空间。媒介模态(Media mode):该指标测量公益诉讼案件中出现媒介模态对公益诉讼结果的影响,如视频、图片、文字报道等。媒介模态指报道语言的模态问题。研究者将出现图像报道模态的案例编码为“1”,出现文字报道模态的案例编码为“0”。2. 媒介内容逻辑
本文通过测量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公民参与、意见领袖以及报道策略内容来反映媒介的内容逻辑。就公民参与(civic participation)而言,公民参与了报道,媒体报道中采访公民(事发地居民或者利益相关者),构成了媒介内容逻辑的一部分。公益诉讼事件中利益受到损害后出现公民参与行为,且为双向沟通编码为“1”,冲突后未出现公民参与行为编码为“0”。就意见领袖(Opinion leader)而言,出现直接意见领袖介入的公益诉讼案件编码为“1”,未出现直接意见领袖介入的公益诉讼案件编码为“0”。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在公益诉讼案件发生时会有直接意见领袖的介入,也是集体主义框架中人民群众对“资本”的排斥和对侵犯人民群众集体利益行为的声讨。报道策略(Reporting strategies):分为共情动员和共识动员两种。共情是指理解和分享他人的情绪状态的能力。“共情-感召”是共情动员的路径,属于情感凝聚的报道策略。“理解-认同”是共识动员的路径,属于政治认同的报道策略。报道策略需要媒体机构进行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的调整,注重内容的多元性和创新性。属于前者共情动员的报道策略编码为“1”,属于后者共识动员的报道策略编码为“0”。3. 媒介体制逻辑
本研究通过对媒介参与公益诉讼过程中的体制属性进行测量,旨在深入探讨媒介的体制逻辑。媒介体制逻辑的核心关注点在于研究不同体制类型的媒体报道对公益诉讼结果的影响。具体而言,考察的中央级党报党刊包括《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和法制系统的《法制日报》(2020年8月更名为《法治日报》)、《检察日报》等。通过对这些中央级党报党刊等媒体报道的案例编码为“1”,而对其他媒体如《南方都市报》等编码为“0”。就媒体联动而言,媒体联动变量测量与公益诉讼同步发生,存在三家或以上全国性网站转载,形成全国联动的公益诉讼案例编码为“1”,小于三家报道转载的编码为“0”。针对媒体体制属性来说,属于官方媒体报道的案例编码为“1”,非官方媒体报道的编码为“0”。权威媒体支持性报道的赋值同时考虑央媒的社会影响力及其态度倾向,其报道本身有利于事件扩大影响力,对公益诉讼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正面影响,所以要保证报道时间处于公益诉讼事件发生后、公益诉讼结果落实前。其中,“1”表示新华社总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等权威媒体明确支持,《中国青年报》《检察日报》《法制日报》支持性报道;“0”代表无权威媒体支持性报道。本研究的被解释变量“法院支持”指诉讼结果的实现程度,其中“1”表示公益诉讼得以实现,“0”则表示法院不支持。在进行定性比较分析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对案例进行深入理解的同时设定符合相关理论的变量。我们常常在社会科学领域发现有多个理论可解释同一社会问题,而案例往往难以完全契合某一特定理论。㉖为此,本研究根据文献综述,通过案例选取,构建了包含12个变量的条件变量库。随后,综合考量案例选取的实际意义对条件变量进行了筛选,剔除了在案例编码中赋值未发生变化的常量,以及无法获得数据或者与案例不相适配的变量,剩下9个条件变量和1个结果变量。至此,本文构建了影响公益诉讼结果的条件变量与结果变量赋值框架(表2)。 表2 条件变量和结果变量赋值
根据以上赋值方案构建真值表,并导入fsQCA3.0软件进行分析。(三)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及结果
1. 真值表的构建
通过选取案例和变量选择,笔者在对案例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编码工作,最终得到了各个变量的原始数据矩阵。再通过fsQCA3.0软件对变量进行赋值,得到真值表(表3)。 表3 真值表
2. 单变量必要性分析
真值表构建完成后,笔者运用fsQCA3.0软件对单变量进行必要性分析(表4),对单个变量是否为结果变量的必要条件进行检测。必要条件指的是存在某一条件对于结果是必要的,即结果发生时它总是存在的,如果没有该条件,结果也不复存在。一致性指的是集合理论关系的主张程度,即所有案例在多大程度上导致结果发生的组合条件,计算方式为:Consistency(Xi≤Yi)=∑[min(Xi,Yi)]/∑(Xi),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Coverage(Xi≤Yi)=∑[min(Xi,Yi)]/∑(Yi)。在必要性分析中,学界认为,如果单一变量的一致性(Consistency)大于0.9,则可以认为该变量是结果变量存在的必要条件。在QCA的研究中,学者们对必要条件是否应该保留在条件组合中持有不同观点,但是目前学界一致认为应当保留必要条件。㉗需要注意的是,条件变量“~Web-Interactions”“~Authority media attitude”一致性均为0.923,是必要条件检验标准,覆盖率也达到0.8和0.86。说明二者对公益诉讼的结果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解释力较强。即“低度网络互动”和“权威媒体态度央媒无报道”,都在很大程度上构成法院不支持公益诉讼。总的看来,在政治、问责、舆论等压力下,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例支持与否,无法凭借单一条件变量引致,是“多重复杂并发因果”。这一结果印证了媒介行动促成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支持的结果复杂性,我们需要分析条件变量组合,联动技术、内容、体制等多个维度、多元因素,以探索条件变量的协同效应。本研究对媒介行动可能导致公益诉讼发生的9个条件变量进行了必要性检验和覆盖度测量,得到如下表格: 表4 单因素检测结果
3. 条件组态的充分性分析
相比于独立条件变量的必要性分析,条件组态的充分性分析聚焦于不同条件之间形成的组态是否能够成为结果集合的子集,探究条件变量如何以组合的方式导致结果发生,因而也被视作QCA方法的核心。QCA的真值表算法会导出三种不同形态的解,依次为复杂解(complex solution)、中间解(intermediate solution)和简约解(parsimonious solution)。拉金认为,中间解在简约解和复杂解之间取得了平衡,故为首选。本研究以费斯提到的“基于类型学的核心——外围模型”(the core-periphery model of typologies)㉘为指导,以中间解为主要解释标准,以简约解为辅助解释标准,将同时属于中间解和简约解的条件标记为核心条件(core condition),仅存在于中间解中的条件标记为边缘条件(periphery condition)。根据拉金和费斯提出的解表符号,黑色的实心圆“●”代表条件存在,包含叉号的空心圆“⊗”代表核心条件缺乏,空白处则指代条件既可能存在也可能缺失的情况。与此同时,大圆指代同时存在于简约解和中间解中的核心条件,小圆指代外围条件,表示该条件仅存在于中间解中。㉙本研究以中间解中的条件为核心条件,以简约解中的条件为边缘条件,共得到13条组态路径,最终的条件变量组合如下(表5): 表5 媒介行动对公益诉讼结果影响的条件组合
组态的充分性以组态的一致性为衡量标准,一致性越接近1,表明组态对于结果影响的显著水平越高。组态的覆盖率则用以计算条件组合覆盖结果变量的程度,覆盖度越接近1,表明组态对于结果的解释力度越强。由表1可知,本文得出的13条组态路径总体一致性为1,总体覆盖率为0.94,表示总体组态的一致性和覆盖率水平良好。由于核心组态数量较多,本研究以原始覆盖率为标准对其进行进一步筛选,选出原始覆盖率最高的8条组态路径进行进一步分析,以上路径的原始覆盖率相较于其他路径具有良好的代表性。核心组态示意表绘制如下(表6): 表6 媒介促成公益诉讼的组态
注:原始覆盖率指的是条件组态导致结果发生的案例数占总案例数的比例;唯一覆盖率指的是条件组态导致结果发生,同时其他条件组态不会导致结果发生的案例数占总案例数的比例。4. 稳健性检验
稳健性(robustness tests)检验在实证分析过程中常被用以诊断数学模型的稳定性。在传统的统计分析中,替换变量和增删样本是检验模型稳定性的常用方法。针对QCA方法,张明等学者提出了一系列集合论方法和统计论方法,用于进行稳健性检验,并主张在QCA中应优先采用集合论特定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调整校准函数、改变一致性阈值以及增删案例都被视为可使用的方法,可检验评估模型的稳健性。根据以上阐述,本研究通过增加案例的方法,在案例库中随机增添了五个案例,结果显示组态情况与原有组态结果保持一致。由此可得出结论,先前的研究结果在稳健性层面上得到了充分验证。 媒介促成公益诉讼的成功路径
中央媒体发表明确支持性报道是媒介促成公益诉讼的关键。权威媒体的新闻报道成为“媒介逻辑”的关键因子,事件首发来源是网络媒体并不是关键因素。央媒新闻报道在将特定事件广泛推送至全国范围,将其提升为全国性议题,并在问题解决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机制有效地应对了当前媒体公信力备受质疑的环境。在当前媒体格局下,可观察到中央级新闻媒体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遥遥领先于网络媒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互动成为新型的互动方式。通过网络,人们可以实现远程互动,这种方式已经成为现代化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媒体高度互动性的优势体现在它可以最佳地实现传播者与受众两种主体之间的互动。涉及3家全国性网站参与的事件能够体现网络传播特性,更有助于诉讼结果得到法院支持。尽管新的媒介技术为公益诉讼提供了发声平台与机会,但在实践中,高度的网络互动更易促成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一)主动寻求媒体(特别是中央级媒体)合作的图像媒介模态传播路径
QCA导出的第一条路径是:媒介机会*网络互动*媒介模态*媒体联动*媒体体制属性*权威媒体态度。包含的组态为S1,该组合是指公益诉讼中有意识地主动应用新媒体或传统大众媒体进行求助,具有诉求导向的倾向。通过图像视频报道等超过三家全国性网站转载后公民参与案件讨论且权威媒体支持性报道。央媒在社会影响力及其态度倾向方面,其报道本身对事件的扩大影响具有显著作用,同时对于纠纷解决产生一定的正面影响。这一组态包含的案例如2017年12月的因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而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江苏省消保委就手机APP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央媒等媒体机构参与了报道。其中,中国新闻网、人民网等50家重要媒体参与,央媒的参与度高达34.5%。在报道过程中,公开要求各企业认真对照,主动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方案,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权,共同创造安全、可信的网络消费环境。最终,大部分企业按时提交了实质性整改方案。这些整改涉及从删除不必要敏感权限、增加消费者提示框、提供消费者权限选择界面、完善非注册用户信息保护等多个方面对手机APP进行了优化,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了全面的隐私保护和安全保障。在多数案件中,维权当事人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方式联系媒体。随着网络APP的普及,一些当事人也借助新媒体的形式来寻求媒体和舆论的关注。这一过程表明了央媒在引导社会舆论和推动问题解决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等敏感领域。(二)报道策略缺位的借助媒体和高度网络互动路径
QCA导出的第二条路径是:媒介机会*网络互动*媒体联动*媒体体制属性*权威媒体态度。包含的组态为S2a、S2b和S2c,该组合是指在缺乏报道策略的情境下,没有意见领袖发声与公民的直接参与,公益诉讼中有超过3家全国性网站参与到对案件讨论中。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受损方一般主动向媒体求助,并成功引起权威媒体的关注与报道。包含的典型案例有2021年“王者荣耀”手机网络游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机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了全国首个由社会组织提起的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这一案件中,共有20家主要媒体参与报道,央级媒体的参与度在社会类事件中达到了13%以上。媒介报道的主导话语在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从最初的积极主张、支持公众参与,逐渐演变为理性呼吁,为公益诉讼赋予正当性的过程。借助媒介与信息传播技术进行社会与政治参与,使得互联网时代的媒介之于行动的意义超越工具性,构成一种独具自身运行机制的生态系统。媒介既是动员手段和赋能机会,又可能会施加限制引起束缚。从公众的角度来看,需要充分肯定公众在推动公益诉讼方面的重要意义。媒介通过舆论监督获得政治层面的关注和舆论的广泛关注,这也成为提升媒体影响力的重要资本。(三)基于权威媒体报道策略的多元渠道合作传播路径
QCA导出的第三条路径是:网络互动*报道策略*媒体联动*媒体体制属性*权威媒体态度。包含的组态为S3。该组合是指公益诉讼中没有主动寻求媒体帮助,在政府主导的媒体支持报道下,利益受到损害后通过图像模态的共情动员进行官方传播,其间也没有意见领袖和公民参与。2022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的对被告张某涉嫌侵害著名农业科学家袁隆平名誉、荣誉的案件。庭审中,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对袁隆平名誉的影响。此案件影响力高于53%的社会类事件,有46家重要媒体参与,其中中央级媒体参与度高达32%,高于26%的社会类事件。该事件在5月19日舆论场达到峰值。在没有主动使用媒介和意见领袖的情况下,为保证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在政府主导的中央级媒体支持性报道下还离不开高度的网络互动。(四)主动寻求媒体帮助且权威媒体支持下的多变量驱动路径
QCA导出的第四条路径是:媒介机会*报道策略*媒体体制属性*权威媒体态度。包含的组态为S4a、S4b和S4c。该组合是指公益诉讼中主动寻求媒体帮助,在政府主导的媒体支持报道下,利益受到损害后通过文字模态进行官方传播,其间有公民参与或者意见领袖发声。“媒介机会”以及“媒体体制属性”为其共性核心组态条件,即媒介机会和权威媒体的协同效应,对媒介促成公益诉讼的结果起到了重要的诱导作用。同时,公民参与占比也明显影响着公益诉讼结果成功的可能。以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诉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公益诉讼案为例,在主动借媒获得权威媒体支持报道后,公民参与了报道,此案件影响力高于社会其他事件,也获得了法院支持。所以说,主动借媒后获得权威媒体支持下多变量驱动的路径是媒介促成公益诉讼结果获得法院支持的另外一条可行性路径。
本文采用QCA研究方法,以2015年至2023年间32个公益诉讼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发现了四条媒介行动促成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的路径,分别是主动寻求媒体(特别是中央级媒体)合作,通过图像媒介模态传播的路径;报道策略缺位,借助媒体和高度网络互动传播的路径;基于权威媒体报道策略,多元渠道合作传播的路径;主动寻求媒体帮助,且权威媒体支持下的多变量驱动路径。研究还发现,中央媒体发表明确支持性报道是媒介促成公益诉讼取得法院支持的充分条件。尽管地方媒体、网络自媒体等在多元渠道的合作传播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公益诉讼案例有其特殊性——在这类事件中,媒介参与不能超出司法范围,新闻媒介是规范干预的,其立场不能介入司法,而要是客观公正的,媒体要有社会责任,否则就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新闻监督和司法公正应该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应规范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避免产生媒介“越权”以及“媒介审判”现象。这对新闻媒体与司法程序的互动提出了较高要求。所以尽管直观认知上一些地方媒体在舆情事件中有一定能见度,但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中央级媒体的明确支持和权威态度还是对公益诉讼结果发挥了更为显著的作用。因此,中央级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应跟随迎合网络舆论,而应在面对难以令接受对象信服的情境中,积极设置舆论关注点,引导公共舆论走向更为理性和科学的方向。㉚主流媒体的报道和议题显著度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各级新闻媒体应主动探索适应“媒介化”趋势的传播方式,主张采用更为多元化、富有新媒体特征的传播形式来传递新闻讯息。通过采用多样化的传播形式,新闻报道能够获得更多关注,也更具说服力。通过传统媒体与社交媒体的协同互动,使得社会问题进入媒介议程设置,在媒介行动的影响下,社会化议题得以扩散。不同于现有研究,本文以媒介行动主义理论为切入点,在回顾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建构一个可用于经验研究的分析框架,指出不同媒介逻辑将共同作用于公益诉讼过程,也就是法院支持与否之前的过程,从而影响公益诉讼的结果。在经验上,本文通过多案例定性比较分析,同时考察三种类型的“媒介逻辑”对公益诉讼的交互影响。有趣的是,通过媒介技术逻辑和媒介制度逻辑也是能有效解释公益诉讼成功的,但在媒介内容基础上引入技术逻辑与制度逻辑将大大提高媒介行动对公益诉讼的解释力。这表明,仅仅考虑媒介的内容逻辑会限制我们对公益诉讼结果的理解,只有将媒介逻辑提高到整体性的高度去综合考虑其组合性的效应,才能更好地解释媒介行动对公益诉讼结果的影响。当公益诉讼与媒介相遇时,媒介不仅仅扮演报道者的角色,还积极塑造公益诉讼案件生成的媒介行动逻辑。媒介,作为信息传递与舆论引导的关键力量,其行动能力在公益诉讼的发起、推进乃至最终解决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仅是案件信息的传播者,更是公众情绪的放大器、社会共识的构筑者以及司法监督的参与者,通过一系列精妙而有力的行动策略,有效促成了公益诉讼从个案斗争向制度变革的跨越,展现了媒介在推动社会进步中的独特价值与深远影响。与传统媒体时代相比,新时代媒介、信息、行动者构成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媒介研究应聚焦探讨媒介关系。在公益诉讼案例中,主动利用媒体、采用多样的报道形式,以及中央级媒体的广泛报道成为促成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要素。过去的研究表明,网络意见领袖在发布信息、引导舆论、推动事件进展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通过对“媒介逻辑”的分析后发现,网络意见领袖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媒介逻辑”中,并未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组态的表达式揭示了网络意见领袖并非“媒介逻辑”的关键因子,在媒介化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并非必要存在,相对而言,网络媒体的主动性和高度互动等因素显得更为重要。从本质上讲,互联网时代的媒介之于集体行动的意义已经超越工具性,媒介不仅仅是动员手段和信息传播的工具,还有自身的运作机制,对行动者提供机会并行动赋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推动社会和法律的变革,以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制度是党运用法治方式增强国家治理能力的必要装置,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指导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公平、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制度化手段,动员个人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实现一定的社会公共目的。由此看来,在作为诉讼手段的同时,也在努力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一个新的途径。在公益诉讼的制度框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实中的地方治理问题进行妥善处理既是对公益诉讼制度本身的完善,更是通过法治方式进一步增强国家治理的能力。㉛我们可以看到,通过积极介入社会发展领域,在公益诉讼事件中,表达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媒介行动主义因此具有了显示舆情的作用,成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和高质量公益保护的前提。在我国,现实的公益诉讼压力越大,媒介征用的动力就越足。在公益诉讼事件中保持接纳和开放的姿态,对公民的知情权给予最大的尊重,为社会上的不同声音提供更多的意见渠道,是媒介行动的主要目的。深入研究媒介行动主义制度所表达的有效机制将成为吸引和引导媒介行动的正确策略。㉜媒介行动主义在为主流媒体设置议程的同时,还通过与主流媒体信息交互补充,带动广泛的社会关注,激发公众参与,这实际上反映出传播学中的“意见花车”效应对公众“沉默的螺旋”效应的替代,不管是公众参与的良性互动还是对公益诉讼政策制定的影响方面,媒介行动主义正在当代中国显示其积极效果。面对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媒介行动逻辑能够为研究提供更好的视角,有助于挖掘裁判文书以外的视野。本研究通过媒介行动能力对公益诉讼组态分析,探索出媒介行动促成公益诉讼成为可能的多元动因,并揭示了媒介行动的内外机理,重新扩展了媒介行动逻辑原有的范畴,这无疑是一种基于媒介逻辑本体与实践情境融合的方法创新,也为公益诉讼何以成为可能以及媒介与司法权力的关系、媒介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等问题解决提供了新视角。需要说明的是,在研究方法上,目前大多数文献多局限于理论层面,难以有效回应现实困境。少数学者从实证分析层面进行研究,又囿于对裁判文书调研结果形式特征的展示,缺乏对公益诉讼判决的一般因素出发去反思制度设计问题的逆向思路。因此,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应当突破既有的藩篱,平衡现实需求与理论困境,综合多种研究方法对实践效果作出客观评价,理性审视媒介行动逻辑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结构性力量,进而深入反思理论架构,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本研究目的在于方法的创新性引入,还存在案例选择并没有达到完全覆盖以及指导性意见与实施性建议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将是后续研究重点关注的方向。###本文省略参考文献、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