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政务   2024-10-08 12:12   新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要指示批示及全国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推进会议精神,全面巩固和深化扫黑除恶斗争成果,全力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开征集涉黑涉恶相关犯罪线索,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农村地区家庭宗族黑恶势力整治中突出问题和重大线索。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把持和操纵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垄断集体资源,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欺压群众、残害百姓,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访、缠访等破坏社会秩序的“村霸乡痞”案件线索。

(二)涉恶十类犯罪突出问题和重大线索。非法高利放贷,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暴力催收、威胁恐吓等手段讨债、催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煽动不明真相群众聚集滋事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专门受雇他人插手矛盾纠纷,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牟利的案件线索。

(三)信息网络领域整治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线索。利用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恶意索赔、负面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软暴力”催收等涉互联网犯罪的黑恶势力。

(四)教育领域未成年人涉黑涉恶问题防范整治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线索。校园欺凌、霸凌,在校内及校园周边对学生进行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操纵、胁迫、教唆、利用在校生、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及“黄赌毒”“盗抢骗”违法犯罪行为;性侵、虐待、欺凌未成年人以及拐骗、强迫学生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交通运输、市场流通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和重大线索。在市场流通、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工程建设、金融放贷、文化旅游等行业领域中,强揽工程、围标串标、恶意竞争、非法占地、无证开采、垄断资源、欺行霸市、非法经营、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街霸”“沙霸”“矿霸”等黑恶势力。

(六)纵容、包庇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后台”“关系网”“保护伞”的公职人员案件线索。

(七)其他有关黑恶势力犯罪和“关系网”“保护伞”的问题线索。

二、线索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实,可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具体内容,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核实。

(二)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对恶意举报、造谣生事、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如反映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案件、个人诉求、涉法涉诉信访等问题,请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线索举报方式

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12337

1.巴州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6-5896057

信件地址:库尔勒市英下路173号(巴州公安局扫黑办)

2.塔里木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6-2202758

信件地址:库尔勒市兴塔路南5巷12号(塔里木公安局扫黑办)

3.库尔勒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6-2097110

信件地址:库尔勒市英下乡英下路43号(库尔勒市公安局扫黑办)

4.开发区公安分局
举报电话:0996-2629006

信件地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晨大道87号(开发区分局扫黑办)

5.博湖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6-6627237

信件地址:博湖县团结路80号(博湖县公安局扫黑办)

6.焉耆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6-6022345

信件地址:焉耆县解放西路西延段焉耆县公安局(焉耆县公安局扫黑办)

7.和静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6-5025110

信件地址:和静县金泉家园西北219米(和静县公安局扫黑办)

8.和硕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6-5626015

信件地址:和硕县特吾里克镇特吾里克东路石材大道56号(和硕县公安局扫黑办)

9.尉犁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6-4012110

信件地址:尉犁县尉犁镇建设东路18号(尉犁县公安局扫黑办)

10.轮台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6-4691988

信件地址:轮台县文化南路轮台县公安局(轮台县公安局扫黑办)

11.且末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6-7619024;

信件地址:且末县阿日希路022号(且末县公安局扫黑办)

12.若羌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0996-7017696;

信件地址:若羌县楼兰路779号(若羌县公安局扫黑办)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对窝藏、包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三)线索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特此公告!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

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

2024年10月8日


投稿邮箱:209095579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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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安   静
审核丨朱祥明
签发丨饶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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