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贷款首付比例为15%。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