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21时16分许,邹某驾驶营运出租车,由于邹某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将王某骑行的自行车刮倒,造成王某受伤。邹某发生事故停车,下车查看王某伤情准备将王某扶起,在该起事故发生31秒后,朱某驾驶私家车路过事故地点时与受伤倒在道路上的自行车驾驶人王某相撞拖拽,并将站立于王某身边的邹某刮倒,造成车辆损坏,邹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第一阶段发生时,认定邹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认定王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此事故发生第二阶段时,认定朱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认定邹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认定王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邹某驾驶的营运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朱某驾驶的私家车仅投保交强险。
王某伤情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闭合性胸部损伤,双侧肋骨多发骨折,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截瘫,胸8椎体压缩性骨折,腰3椎体双侧横突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为王某辗转于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让王某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承办法官魏禄峰考虑王某受伤之前为家庭的顶梁柱,现王某病情危重,为了先帮王某争取救急医疗费用,承办法官魏禄峰与朱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沟通先行支付医疗费事宜,保险公司同意先行支付并于三日内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合计19.8万元全部支付给王某用于治疗。
本案先后启动四次医学鉴定程序,前三次鉴定因超出鉴定机构能力范围、无法区分原因力等原因而退回鉴定。第四次鉴定最终鉴定王某伤情构成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共计四处伤残等。
本起交通事故先后造成王某人身损害属于典型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对于先后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交通事故侵权,需要考虑当事人过错大小及原因力大小。本案事故发生前后仅相隔31秒,王某在事故第一阶段中已受伤,在事故第二阶段中再次受伤,即在第一次事故基础上加重了损失,王某案涉人身损害的结果系由事故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共同造成。但就该损害后果而言,结合司法鉴定中心退案函及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情况,事故前后两阶段对最终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等无法明确区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中的“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情形,故应由事故前后两阶段的责任主体平均承担责任。判决:一、邹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71.8万余元;二、营运出租车方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5.7万余元;三、朱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57.7万余元。总计赔偿金额135.2万余元。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