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景宁小区!一三轮摩托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

民生   2024-10-29 21:10   浙江  

“两客一危一货”也就是大型客车、旅游客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及货车汽车,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高度关注的群体。规范驾驶、安全出行也是这些车辆驾驶人需要做到的最高准则,因为这些车辆实施的交通违法,极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丽水作为一个以山为主的区域,道路的多弯、多陡坡、多临水临崖路段等鲜明特点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对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要求更高。


为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丽水交警对高危风险企业和事故隐患路段、终生禁驾人员进行曝光,还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结合自身实际,引以为戒,提高警惕。


高危风险企业


以下企业,所属车辆存在较多交通违法行为,辖区交警大队已上门走访约谈,督促企业相关责任人加强管理并做好交通安全教育。


1、丽水一山绿色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货物运输公司,承担各类货物运输业务。该公司名下车辆3辆,其中浙KC0980大型汽车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


2、龙泉市瑞龙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该公司名下浙K2672、浙K3879、浙K2663 多辆教练汽车违法未处理:2024年07月31日21时38分浙K2672在龙泉市剑池西路与G322国道交叉路口实施了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2024年08月01日07时02分浙K2672在龙广线(G528)192公里900米处实施了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2024年08月06日16时15分浙K2672在龙泉市剑池东路实施了违停的违法行为;2024年08月08日22时53分浙K2672在龙广线(G528)190公里550米处实施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违法行为;2024年08月12日14时52分浙K2672在龙泉市新华街(华楼街-江滨北路路口)路段实施了违停的违法行为;2024年09月02日15时48浙K2672在龙广线(G528)192公里900米处实施了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2024年09月07日09时22分浙K3879在龙泉市剑川大道与广源街交叉口实施了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2024年08月21日17时41分浙K2663在龙泉市新华街(中山东路-华楼街)路段实施了违停的违法行为。


3、松阳县南胜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名下多辆车辆为违法未处理状态。浙KJ9028,2024年10月16日,在龙港市世纪大道西三街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浙KJ8345,2024年9月3日,在汶骆西路与黄保线+南侧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2024年8月9日,在G2504杭州绕城高速(北向南)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2024年6月29日,在临安-科技大道快速路滨河路南侧路段(西向东方向)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浙KJ5636,2024年7月15日,在东环南路(宁波绕城高速北侧)南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典型事故案例


1、2024年10月13日09时47分许,蓝某华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南路741号鹤溪小区B区门口左转弯时,与翁某美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蓝某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翁某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2、 2024年10月06日17时41分,蒋某驾驶小型汽车(车上搭乘卢某)沿 G330国道线从南往北行驶,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鼎湖路与G330国道线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鼎湖路直行通过路口由麻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麻某无责任。


3、2024年10月09日,郑某建驾驶小型轿车沿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由东向西行驶,当日17时07分许,途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东方文廷门口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线由南向北慢跑横过的行人章某发生碰撞,造成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郑某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经认定:当事人郑某建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事人章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隐患路段曝光


1、景宁县三月三街与滨湖路路口;

2、缙云县330国道西线全段;

3、龙泉市山海大道与G528国道三岔路口;

4、龙泉市城区剑池西路与欧冶大道交叉路口;

5、青田县S218省道436KM+200M路段;

6、松阳县S222省道与长虹东路路口;

7、遂昌县环城北路、云峰工业园区路段;

8、遂昌县妙高街道元立大道路段(事故多发路段)。

9、云和县G235新海线K1041+600处;

10、庆元县庆元大道(周墩路口);


终生禁驾人员


无。


来源:丽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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