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景宁消防部门正在全县范围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对部分住宅小区、企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予以曝光,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地点:景宁亲亲家园小区
隐患问题: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地点:景宁亲亲家园小区
隐患问题: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在安全出口位置
地点:景宁亲亲家园小区
隐患问题: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在疏散楼梯口
地点:景宁旱塔小区
隐患问题: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地点:景宁旱塔小区
隐患问题: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地点:景宁旱塔小区
隐患问题: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在疏散楼梯口
地点:景宁周湖村木材加工厂
隐患问题: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在厂房安全出口
地点:景宁周湖村木材加工厂
隐患问题: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九条,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七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景宁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