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佛山住建局发文,佛山商品车位可与商品房同步销售了!
开发商不得捆绑销售,应优先满足业主,须公示出售车位数量、价格、分布图等。
即日起实施。
细则如下: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销售工作的通知
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87号)要求,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销售工作,我局制定了《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销售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及时向我局反映。
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品车位与预售商品房同步销售工作,满足商品房业主购买商品车位需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佛山市内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或拟办理预售许可的,可申请办理该预售许可楼栋对应地下商品车位的同步销售备案业务。指引如下:(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对外销售时应当优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二)申请同步销售的商品车位个数占总车位个数(人防车位除外)的比例,不得超过预售楼栋可售商品房套数(不含车位)占该总项目规划可售商品房(不含车位)套数的比例。(三)申请同步销售的商品车位的尺寸、高度必须符合标准车位的规划要求,符合联合测绘条件及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要求。(一)申请商品车位同步销售的,应当提供地下车位车库规划图和预测绘报告(内含商品车位所在层分层平面图),明确整个地下车位车库所有商品车位的位置和尺寸。申请销售的商品车位不需要公安机关编制门(楼)牌号。(二)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车位同步销售业务可一并申请办理,申请资料参照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办事指南提交。(三)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可通过预售许可证变更业务申请办理商品车位同步销售备案。(四)商品车位同步销售合同使用《商品车位同步销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自行约定按照套或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方式计算商品车位价款。(五)已办理商品车位同步销售备案的,车位销售资金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同一预售许可证管理,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规定执行。(一)在商品房预售阶段,业主可购买的车位个数要与商品房套数相匹配。对于商品车位规划配比<2的,一套商品房可对应购买一个车位;对于商品车位规划配比≥2的,可购买车位个数占购买商品房套数的比例不超出本项目商品车位规划配比。在完成初始登记前,商品车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商品车位完成初始登记后,在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前提下,可按程序逐步放宽商品车位销售个数和销售对象。(二)已购买本项目预售商品房的业主,自愿选择是否同步购买商品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捆绑销售车位。(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车位销售备案时,应当在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商品车位的数量、价格、分布图等公开信息。(四)商品车位已办理同步销售的,应当按照商品车位规划图和预测绘报告确定的停车位信息进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商品车位的尺寸、位置、编号等。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已出售的车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五)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已出售的商品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商品车位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合同解除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款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