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刘杜镇刘杜村村民李某某在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查获,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烟花爆竹4箱72挂。
2.1月22日,汶南镇西南辰村韩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查获,给予韩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烟花爆竹10箱。
3.1月22日,羊流镇羊流村村民单某某非法出售、储存烟花爆竹被查获,给予单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烟花爆竹13箱。
4.1月22日,曹某某在粮站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查获,给予曹某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5.1月22日,王某某在裕泰园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被查获,给予王某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6.1月22日,羊流镇居民梁某某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被查获,给予梁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7.1月22日,刘某在同创中央城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查获,给予刘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临近新春佳节,新泰公安提示各位市民朋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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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大家好!燃放烟花爆竹是大家表达喜庆、欢快心情的形式,但在一声声烟花爆竹的声响背后,却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是污染空气、噪音扰民、引发火灾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我们生活的家园空气能更加清新、环境更加舒适、城区更加宁静,特发出如下倡议:
第一、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从自身做起,认真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有关规定,在结婚、春节等重要活动中,我们可以采用更加环保、安全的方式增添喜庆氛围,倡导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摆放鲜花等方式代替烟花爆竹,以实际行动践行绿色生活理念。
第二、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积极响应禁燃禁放号召,争做文明市民,通过微信、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教育、引导、劝阻家人、朋友和亲友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同时鼓励、保护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提供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构成违法犯罪的,视情给予100元—2000奖励。
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努力成为低碳环保的倡导者,成为环保理念的传播者,成为环保生活的践行者,传递环境保护正能量,共同呵护美丽新泰!
新泰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办公室
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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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起京沪高速、西至新兴路(205国道)、北起瑞山路、南至205国道区域及市经济开发区。
(二)东起向阳路、西至翟良路、北起柴汶河、南至泰新高速区域及新汶街道。
(三)新泰市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以及各乡镇(街道)政府驻地村。
(四)特殊场所
1.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5.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6.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7.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8.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9.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10.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以上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须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责任编辑: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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