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在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积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优势和司法能动性,以“三个善于”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重点人群、突出重点领域,不断强化行政检察履职,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办理了一批涉及征地补偿、工伤赔偿、个人信息、婚姻登记等民生领域的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努力实现办案治理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不断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马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行政赔偿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马某某在青海省某县乡村修建的房屋被该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2022年5月马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未被支持,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马某某的房屋未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判决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赔偿马某某损失100000元。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马某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马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在查明马某某因房屋被拆赖以维持生计的生意无处着落,一家4口人居住在狭小的廉租房内,经济拮据生活陷入困顿。检察机关主动与当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进行对接,认真反复核算当事人财物损失,耐心细致说理,积极为马某某申请司法救助。同时协调属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一起开展争议化解工作,共同努力解决当事人的急难愁盼。最终促成马某某与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就赔偿内容达成一致并签订和解协议,马某某撤回监督申请并承诺不再就赔偿事宜进行上访。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监督应着眼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把化解争议、维护稳定作为共同目标,精准核算当事人财产损失,不厌其烦向当事人释法说理,通过司法救助、帮助当事人解决再就业等生活困难,用心用情办理群众身边的每一起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最终化解争议促成和解,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马某太诉某电极制品有限公司
工伤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4日,海东市乐都区某村村民马某太与某电极制品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该公司未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即安排马某太上岗工作。马某太在工作中不慎被石墨方块夹伤累计花费16万余元住院治疗,经鉴定马某太伤情为工伤6级。某电极制品有限公司仅垫付马某太治疗费用4.5万元后拒不赔偿而引发工伤纠纷。马某太多次维权无果,在省检察院开展一联双帮送法下乡时,向检察机关进行法律咨询希望帮其维权。马某太的申请虽不属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受案范围,但马某太作为农民工确属弱势群体,其权益理应受到重视和保障。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诉源治理,省检察院相关部门结合正在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一方面为马某太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收集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面积极与乐都区检察院及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对接,督促当地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派专人与驻村工作队沟通协调,实时跟进工作进展,帮助马某太依法依规维权。经多方共同努力,促成马某太与某电极制品公司达成和解,双方约定由某电极制品公司分次支付马某太赔偿金53.5万元。截至目前已全部赔偿完毕。
【典型意义】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依法维权,事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彰显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坚定决心。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发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优势,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助力农民工维权,有力推动劳动纠纷源头化解,切实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群体权益保护,有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公平正义,是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题中应有之义。
鞠某某与某行政机关行政
纠纷申请监督案
【基本案情】
鞠某某因其父亲参加革命时间被青海省某行政机关档案错误记录,导致其父亲的离退休待遇被漏算而起诉至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某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更改其父亲参加革命时间,并补发离休待遇5.19万元。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鞠某某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的管理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鞠某某再审亦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后,与行政机关一起调阅档案、走访了解,进一步核实了鞠某某父亲被漏算的参加革命时间,但因鞠某某父亲的档案问题与某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无关,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海西州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多次向鞠某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综合考虑其父亲参加革命工作多年,为青海建设和发展作出过贡献,积极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25000元。鞠某某收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款后,对检察机关化解争议工作的做法表示感谢和认可,愿意息诉罢访,撤回了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对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通过调查核实了解情况,分析当事人诉求背后的原因,帮助申请人查找问题并协力解决问题。对于诉求具有合理性,但在法律程序中难以支持其诉求且生活困难者,通过申请司法救助,组织公开听证等不同形式释法说理,使申请人打开“心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韩某彪婚姻登记错误行政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6日,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婚姻登记中将韩某彪妻子甘某莲的信息错误录为其“前妻”甘某梅(妻子堂姐)的信息,由于当地法院与民政部门就婚姻家庭案件未实现信息共享,导致两人错误婚姻登记未予纠正。后其妻子甘某莲因病需享受国家医疗政策,但其婚姻登记错误无法享受。2024年8月12日,韩某彪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请求督促行政机关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调取相关证据,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同意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依法撤销韩某彪与其“前妻”甘某梅错误婚姻登记,县民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本案婚姻登记行为进行撤销。海东市民政局积极向辖区民政部门转发《关于建立婚姻纠纷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某县民政局按照通知规定先后撤销了人民法院移送的37名判决离婚人员的婚姻登记。
【典型意义】
针对乡镇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系统未上线时,因当事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婚姻登记人员疏忽、审查不严等情形造成婚姻登记错误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调查核实,通过组织公开听证及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切实解决因婚姻登记混乱导致涉农贷款、医保政策落实不到位、子女就学难等民生问题,有效维护正常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积极促进民政部门与法院建立生效裁判文书共享,有效改善因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与法院离婚判决信息未共享而导致婚姻登记错误问题,共同促进婚姻纠纷化解与婚姻登记管理提质增效,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赵某得诉青海省某县民政局撤销
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赵某得与刘某儿相识同居,因刘某儿尚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怀孕,二人遂伪造刘某莲姓名并冒用兰某某它的身份证号码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欲离婚。由于刘某儿结婚时伪造姓名冒用她人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无法办理离婚手续。2024年8月14日,赵某得、刘某儿以其婚姻登记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检察机关调查,某乡政府在办理赵某得与刘某儿(刘某莲)婚姻登记时,未进行认真核实,目前乡镇一级婚姻登记职责已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管理。检察机关向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撤销赵某得与刘某儿的婚姻登记,采取有效措施对同类问题整改,规范婚姻登记行为。县民政局采纳建议依法撤销了赵某得与刘某儿的婚姻登记。
同时,检察机关针对该县户口信息混乱的问题,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户籍和印章管理,严防审查落户资料不严造成户口登记混乱,切实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居民个人身份信息受法律保护,案件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及时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同时,积极开展穿透式监督,对案件背后发现的公安机关户籍信息管理混乱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推动婚姻登记和户籍管理行为的治理从“末端”向“前端”延伸,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