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绥芬河市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第三批惠民政策,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惠民属性,进一步支持城镇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缓解个体工商户缴存压力。
个体工商户缓缴及封存政策。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且在市公积金中心设立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手续后,报送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可申请缓缴或封存;待单位特殊情况解除或好转后,进行补缴或重新启封。对缴存确有困难的且在市公积金中心设立自由职业者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在没有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申请书,申请缓缴、降低缴存额或进行封存,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待经济条件好转后,可补缴、提升缴存额或重新启封。
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提取公积金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其他事项、申请材料和流程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下一步,绥芬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持续提供便捷的公积金服务,加快数字化发展,精简办事要件,为缴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普惠性共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