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卡若区逾期未检验机动车的公告

文摘   2025-01-03 18:34   西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需强化安全意识、杜绝车辆隐患。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还要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检验。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驾驶上述车辆以外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同时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将被强制报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附:车辆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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