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合理形成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尽快从按“充电时长”或“充电时长+充电功率”的模式过渡到按充电电量计量,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 落实价费政策。
1.用电价格。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2.充电服务费。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要按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欢迎广大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来源:西吉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