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亏5年后盈利,诉讼影响几何?
昔日好盟友,今日翻脸。因为近十年前的一桩并购财务造假案,上市公司和财务顾问对簿公堂。
11月18日,国内安防安保领域的知名企业中安科(600654.SH)披露,招商证券(600999.SH)因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及其他方追偿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约2.87亿元。而在上个月,中安科刚刚把招商证券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5亿元。
2013年,飞乐股份(中安科前身)进行重组并购入中安消100%股权,招商证券为其提供独立财务顾问服务。2015年重组完成,飞乐股份更名为中安消技术,后变更为中安科。2016年12月,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安科被立案调查。其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中安科被判处对原告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招商证券被判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招商证券已向投资者赔付完毕,并且赔付金额已经超出连带责任范围,此次起诉追偿的是此前超额赔偿的费用。而且招商证券不仅起诉中安科,还连带告了评估、审计机构,以及签字的评估师。
这几日,因涉及“低价+信创”概念,中安科成为新晋“妖股”,已经走出“8天7板”的行情,公司还发布了3次股价异动提示公告。11月18日披露诉讼后,次日盘中一度跌停。截至11月20日,报收4.78元/股,市值137.44亿元。
索赔15亿后
中安科被招商证券追偿2.87亿
时隔1个多月,被中安科起诉追偿15个亿之后,招商证券也对中安科等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招商证券就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向7804位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迟延履行滞纳金、公告费、执行费及利息等,共计2.87亿元(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并要求其他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年前,中安科和招商证券还是合作伙伴。
按照当年的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末,中安科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了该项目。
但仅一年后,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安科进行立案调查。最终,中安科被认定在重组中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导致估值虚增。处罚落地后,中安科收到了上千例投资者诉讼赔偿,赔偿款金额达十数亿。
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证监会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民事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中安科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对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最终,中介机构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被追责,其中,招商证券被罚没6300万元。同时,法院认定招商证券不存在与中安科、中安消技术恶意串通等明知或应当明知的情况,最终判定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中安科不甘心,认为招商证券因未能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没有帮助到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其中,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00多万元,不仅损害公司的利益,还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在此过程中,招商证券不仅出现违约行为,还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合同约。
因此,在10月份的起诉中,中安科除了请求判令招商证券索赔各项损失15亿元外,另一个诉求是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诉求合计金额15.315亿元。
而招商证券在此次起诉状中称,中安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发布信息的质量有最终责任,除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人无权披露应公开的信息。根据法院判决,其已赔付约2.79亿元,现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目前中安科控股股东仍为当时重组资产的交易对手方中恒汇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中安科可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的损失。
不过,中安科只是因中安消未能实现业绩承诺,起诉了中恒汇志,没有向其追偿虚假陈述案的损失。
公告显示,中安消的业绩承诺期为2014年至2016年,净利润承诺数为86847.49万元,净利润实现数为48082.20万元,完成承诺比例为55.36%。
2023年6月,中安科就中安消业绩补偿事宜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恒汇志及相关承诺方完成业绩补偿义务。2023年12月,武汉中院判令中恒汇志向中安科交付股票1.77亿股。对于不能交付的部分,向中安科以7.22元/股的价格支付现金补偿款。
造假案中
上市公司和“看门人”谁之过?
近年来,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中介机构连带责任正在被逐步强化。然而,比例连带责任是否可以作为最终责任的判定?这个讨论在司法界始终存在。
公众号“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撰文指出,由于委托人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偿债能力明显不足,法院既需要保障投资者利益,又需要考虑中介机构的过错,所以才不得不让中介机构承担比例连带责任。在价值判断上法院结合了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利益,只是更倾向于对投资者的优先保护。故此,承担比例连带责任并不意味着剥夺了中介机构的追偿权。
2023年4月,紫晶存储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今年6月,中信建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四家中介机构向紫晶存储及其他责任方等48个主体单位发起追偿,向其追偿此前先行垫付给适格投资者的赔偿款10.86亿元。
2020年12月末,轰动一时的“五洋债”案判决中,除发债主体“五洋建设”需承担赔偿责任外,另外与“五洋债”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也无一幸免。浙江省高院在二审中维持了杭州中院对券商和委托人、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的判决。该案是鲜有的中介机构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后主张追偿权得以成功的案例。2022年6月底,德邦证券因追偿权纠纷,起诉了五洋建设陈志樟、大信会计、大公国际。
而业内律师普遍认为,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之间的责任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合《证券法》和各方过错认定。
具体到中安科这起案件,招商证券提起的反诉共涉及13名被告,包括中安科、中安消、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5家企业,以及8位自然人。
招商证券提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中安科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2021年判决后,中恒汇志、中安消技术均未履行对投资者的赔付义务,中安科也仅部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赔付义务,在此情况下,其更无权向其他主体索赔。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许峰表示,法院判决招商证券在损失的25%范围之内承担连带,连带部分还是可以找另外的主体去追偿的,因为涉及到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担,比如说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包括当时的子公司等等,这些主体存在一个责任分担的问题。
另外,之前判决涉及到投资者赔偿的一个比例连带,可能会影响后续判决的责任分担,但是也并不绝对。后面可能他们相关侵权主体之间的责任比例划分,还需要根据各方的过错来处理。如果无法区分各方过错的情况下,往往都是平均责任,过去有过这种先例。这个案子有一个特点,就是招商已经被法院认定在25%的范围之内承担连带责任,可能招商本身的责任比例部分会有一些影响。
两家公司剑拔弩张,案件也均未有具体开庭消息。
根据公告,截至2022年5月27日诉讼时效届满时,投资者诉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超过8000件,诉讼金额合计约15.52亿元。另据中安科财报显示,2019年至2022年,该公司每年均有上亿元营业外支出,4年累计营业外支出金额约18亿元,主要系计提股民诉讼赔偿支出增加所致。
而据公开信息,招商证券已向投资者履行该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责任。
“现代镖局”连亏5年后盈利
诉讼影响几何?
中安科目前主营为安保综合运营服务、智慧城市系统集成、智能安防产品制造三大业务。其主要产品包括安防系统集成、安保运营服务、安保智能产品制造和租赁。在其官微,有多篇“现代镖局”称号的文章。
2015年并购重组之后,因置入资产评估值过高,中安科为兑现借壳承诺,开始进行连续并购、快速扩张,引发财务压力。
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中安科连续数年负债水平在50亿元以上,其中2016年、2017年负债70亿元以上,因出现严重债务危机,多次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6月,中安科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与此同时,中安科的业绩也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017年至2022年期间,每年营收水平较为稳定,基本维持在25亿-30亿元水平,但5年来的净利润均为亏损,其中2018年亏损近20亿元、2021年亏损超15亿元。
2023年,中安科营业收入28.58亿元,开始扭亏为盈。2024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3.14亿元,同比增长3.43%;净利润2509.1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了503.1%。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0.42亿元,同比增加4.55%;净利润1068.94万元,同比减少65.22%。
中安科解释称,净利润下降主要因积极开拓了业务市场,并持续优化管理结构,业务成本及管理费用增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摊销费用增加;同时加大了研发投入所致。
对于起诉招商证券索赔15亿元的案件,中安科表态,如果最终胜诉,公司将获得一笔可观收入,所获赔偿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为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如未能胜诉,亦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向投资者赔付款项在《重整计划》中已足额计提偿债资源,目前赔付工作已基本进入收尾阶段。
而招商证券反诉一案,中安科称,此次案件虽已立案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最终实际影响还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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