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宿松法院这一案例入选安徽省“法律实务典型案例”!

民生   2025-01-04 14:05   安徽  

宿松法院凉亭法庭庭长肖洁的《张某甲诉张某乙人格权纠纷》案例入选安徽省“法律实务典型案例”



案例

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甲系影视演员,被告张某乙系我县居民,其注册的某微博账号拥有10余万粉丝。2018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乙以该微博账号发布或转载了多条涉及张某甲的婚姻家庭相关文章。

原告张某甲认为被告张某乙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包含其肖像的照片,并在文章底部附有打赏按钮;同时,被告张某乙发布的文章内容在无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刻意以原告为话题,散布不实言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已超出了正当评论的边界构成侵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乙立即撤下涉嫌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的文章,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以及其微博平台账号上对其违法行为公开道歉,致歉内容包含本案判决书的查明事实及判决主文,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90日;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5万元。

被告张某乙答辩称:其文章使用图片为合理使用,不应当构成侵权;其使用的图片和相关评论,不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构成对张某甲的权益损害;被答辩人张某甲并无证据证明其肖像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



案例

争议焦点


张某乙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张某乙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及赔偿金额的认定。


案例

争议的解决

宿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乙未经核实在其微博公开发布涉原告张某甲的婚姻家庭这类带有隐私性质的信息,且使用“揭秘”、“离婚”、“内幕”等字眼吸引关注。这些信息虽多采用“猜测”、“推断”等字眼,但无端揣测他人婚姻状况并传播,已经超越了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评论的容忍限度,侵害了原告张某甲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被告发布的涉张某甲的微博信息转发评论量均为0,结合被告张某乙的自媒体知名度,可见其发布的微博在公众范围内传播和影响力较小,其侵权行为带来的危害结果相对较轻,且其已主动删除了相关微博信息,若要求其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以及其微博平台账号上对其侵害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则有可能超出了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张某甲未举证证明被告张某乙因此获益,亦未举证证明因被告张某乙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情况,且被告张某乙亦非用于宣传、促销等商业用途,本院仅支持原告张某甲就本案支付的实际损失,即公证费400元、差旅费酌定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甲维权费用1400元;二、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在其注册的名为“****”的微博上公开向原告张某甲赔礼道歉,并保持公开30天,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三、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件目前已生效。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同时,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紧紧立足于法律规定,既充分考虑了与侵权行为本身无直接关联的要素(职业),亦充分考虑了与侵权行为本身有直接相关的要素(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目的、方式、后果)。本案原告职业系演员,被告职业系自媒体博主,由于公众人物所从事的活动往往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大众对他们从事的活动享有知情权和表达的自由,公众人物必须忍受这些表达和监督,当然,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社会评论的容忍义务应当以人格尊严为限,被告无端揣测他人婚姻状况并传播,显然超出了这一限度;影响范围是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以及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而影响范围往往与侵权行为的方式和承担的民事责任密切相关,被告作为具有一定粉丝量的博主,其发表的相关信息有相应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理应对自身发布的信息质量作更高要求;被告发布相关微博信息时运用的“揭秘”、“离婚”、“内幕”等字眼,可以反映出其对所发布的信息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持故意或放任的主观态度,具有一定过错;结合被告在收到本院传票后主动删除相关微博信息等行为方式,且相关微博信息的评论转载量均为0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充分运用动态体系论的评价方法,进而作出以上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良好效果。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发展,侵犯精神性人格权相关纠纷更易发生。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环境,作为公众人物若发现粉丝或其他观众发布不当或不实信息,可先行沟通。同时,作为自媒体工作者们,也应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发布未经核实的消息,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宿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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