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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工商业分时电价调整动态
全国多省对工商业分时电价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以下是部分省份的调整情况:
河南省: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对工商业分时电价进行调整。优化峰谷时段设置,如夏季(6 至 8 月)、冬季(1 月、2 月、12 月)各执行每天 8 小时的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 至 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 1 月和 12 月的 17:00 至 19:00,7 月和 8 月的 20:00 至 23:00;低谷时段 0:00 至 7:00,其他时段为平段。3 至 5 月和 9 至 11 月,高峰时段为 16:00 至 24:00,低谷时段为 0:00 至 6:00、11:00 至 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调整峰谷价比,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 1.72∶1∶0.45,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 1.2 倍。此次调整预计可促进发用电曲线匹配和新能源消纳,降低弃光率 1.61 个百分点;更好服务电力保供,每年转移晚高峰负荷 250 万千瓦;便于企业调整生产时序,0:00 至 16:00 连续 16 个小时为平段或低谷,企业可长时间连续生产,午间执行平段或谷段电价可降低现行午间高峰电价对用电成本的影响。
云南省: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峰平谷时段各 8 小时,高峰时段为 7:00—9:00、18:00—24:00;平时段为 0:00—2:00、6:00—7:00、9:00—12:00、16:00—18:00;低谷时段为 2:00—6:00、12:00—16:00。后续视电力供需状况、系统调节能力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暂缓执行尖峰电价。一般工商业用户和大工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形成的资金损益由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和大工业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分别对应分摊(分享)。
浙江省:大工业电价用户需全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 12 个月内保持不变。统一大工业电价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峰谷时段,如春秋季(2 - 6 月,9 - 11 月)高峰为 8:00 - 11:00、13:00 - 17:00,平段为 17:00 - 24:00,低谷为 0:00 - 8:00、11:00 - 13:00;夏冬季(1 月、7 月、8 月、12 月)尖峰为 9:00 - 11:00、15:00 - 17:00,高峰为 8:00 - 9:00、17:00 - 23:00,平段为 13:00 - 15:00、23:00 - 24:00,低谷为 0:00 - 8:00、11:00 - 13:00。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春节、劳动节、国庆节 10:00 - 14:00 设置为深谷时段。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以平段电价为基础,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在不同季节有不同的浮动比例。大工业电价用户于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1 - 10(2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不满 1 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广东省:自今年 10 月 1 日起,拉大峰谷电价差,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 1.65∶1∶0.5 调整为 1.7∶1∶0.38。尖峰电价在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25%。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 10—12 时、14—19 时;低谷时段为 0 时 —8 时;其余时段为平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尖峰电价实施范围均不包括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7 月、8 月和 9 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 35℃及以上的高温天执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 11 - 12 时、15 - 17 时共三个小时。
二、各地具体调整情况
1. 云南省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云南省对工商业分时电价进行了调整。峰平谷时段各 8 小时,高峰时段为 7:00—9:00、18:00—24:00;平时段为 0:00—2:00、6:00—7:00、9:00—12:00、16:00—18:00;低谷时段为 2:00—6:00、12:00—16:00。后续将视电力供需状况、系统调节能力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云南省暂缓执行尖峰电价。
一般工商业用户和大工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形成的资金损益由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和大工业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分别对应分摊(分享)。
2. 河南省
河南省发布《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工商业分时电价进行调整。优化峰谷时段设置,不同季节有不同的高峰、低谷和平段时段,且明确了尖峰时段。调整峰谷浮动比例,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 1.72∶1∶0.45,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 1.2 倍。
3. 浙江省
浙江省明确分季节的峰谷时段和电价浮动比例。大工业电价用户需全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 12 个月内保持不变。
春秋季仅设置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相应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有所缩小;夏冬季设置每日 4 小时尖峰时段,相应峰谷电价浮动比例进一步拉大,并在春节、五一、国庆等三个假期创新设立深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
大工业电价用户于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1 - 10(2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不满 1 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4. 广东省
新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调整对象为原大工业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用户。
电价组成、用户执行电价等方面有变化,还实施需量电价激励机制。自今年 10 月 1 日起,拉大峰谷电价差,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 1.65∶1∶0.5 调整为 1.7∶1∶0.38。尖峰电价在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25%。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 10—12 时、14—19 时;低谷时段为 0 时 —8 时;其余时段为平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尖峰电价实施范围均不包括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7 月、8 月和 9 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 35℃及以上的高温天执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 11 - 12 时、15 - 17 时共三个小时。
5. 山东省
山东省明确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浮动比例和执行时段。
不满 1 千伏代理购电用户计量装置已具备动态调整条件,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与高压工商业用户执行相同分时时段。
三、工商业分时电价变化趋势
1. 时段划分愈发细化
随着新能源的大规模发展,用电峰谷时段发生明显变化,多地对分时电价政策作出调整,时段划分越来越细。例如河南省优化峰谷时段设置,取消中午高峰时段,设置低谷时段,细化季节分时;山东省根据不同季节合理确定具体时段,尖峰、深谷时段原则上全年各不超过 1095 小时,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还需根据多种因素提前公布未来 12 个月峰谷时段情况,并在出现不确定因素时及时调整。同时,多地的调整情况显示,时段划分越来越细、峰谷价差有所扩大已成为一种趋势。时段划分得越细,分时电价机制的引导作用就越强,能更好地引导用户根据不同时段的电价调整用电负荷,实现削峰填谷的作用。
2. 调整频率更加频繁
用户的调节能力对电力系统十分重要,通过分时价格引导用户发挥调节能力,有助于减少电力系统的投资。目前我国 31 个省份均已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各省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重新划分了峰谷分时时段、拉大了峰谷价差,通过价格信号积极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随着新能源和储能的快速发展,对电力系统净负荷曲线的影响日益显现,分时电价调整的频率或将越来越高,以更好地发挥分时电价的削峰填谷作用,降低峰谷差率。例如湖北公布最新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不仅开始执行季节性分时电价政策,同时对尖、峰、谷、平四个时段做出调整,以适应电力供需状况的变化。
3. 强化与市场衔接
分时电价作为需求侧管理的重要手段,未来将在更多领域应用。目前,分时电价更多指代代理购电的目录分时,目录分时电价只是电价分时信号的一种方式,越来越多的分时信号体现在市场化价格机制中,如通过现货市场、中长期市场交易以及售电公司的电价套餐体现。未来,分时电价政策需更好地与市场衔接,让价格更透明、规范,让更多用户参与使用分时电价,还需基于实践开展持续研究。例如发改委明确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规模,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的协同,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流程,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预测用电规模、确定市场化购电规模、建立健全市场化购电方式、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等,以更好地发挥分时电价政策的作用,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和加快建设发展。同时,为更好地将不同时段的电力供求关系反映到价格信号上,并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应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形成由供给和需求决定价格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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