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物业公司: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和物业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价格自律,坚持诚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用户等,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也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设施经营者要按照合理收益、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充电设施建设运维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经营者可以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或在充电设施旁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等方式,向用户公示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物业公司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公开曝光。
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若发现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点击↓↓↓ 查看更多新闻
复 审:赵 晔
终 审:王万龙
综合编辑 :耿亚潮
供稿邮箱:zhuozixm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