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今天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
《方案》明确,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举办条件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 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 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 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
为什么选择
北京等9个省市试点?
外商独资医院
对看病就医有什么影响?
外商独资医院是否会导致
其他医院优秀医务人员流失?
如何加强对外商独资医院的管理
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对于外商独资医院,我们在《试点方案》中明确了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全流程管理要求。
首先,外商独资医院应当符合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试点方案》规定的试点条件。
其次,在审批准入方面,对外商独资医院的投资主体、级别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活动、人员构成、数据安全等提出了专门要求。例如,明确要求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从而保障医疗信息数据安全。在审批程序上,由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最后,在执业管理方面,要求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与国内医疗机构同样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和规范等。将外商独资医院纳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范畴,鼓励外商独资医院参加医院评审评价。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对外商独资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监管。
如何防止
人类遗传资源外泄风险?
近年来商务部在吸引和利用外资
促进国内医疗领域发展方面
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一方面,持续优化引资政策。2023年8月,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也就是“外资24条”,提出了优化境外已上市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相关注册申报程序、加强药品等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相关部门已出台配套文件。今年,协调推动出台了医疗领域扩大开放试点、生物制品跨境分段生产等举措。
另一方面,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自2023年7月建立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以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已召开3场医疗主题圆桌会,累计80余家企业参会,重点针对医疗领域外资企业集中关切的“外资24条”落实情况、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大规模设备更新、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进行“面对面”解读,答疑解惑。上线了问题诉求收集办理系统,外资企业可以随时反映困难问题。同时,通过督促、评估、调研等方式,以实绩实效推动各部门、各地方政策落实。
通过上述工作,引导外商在医疗相关领域扩大投资,引入更多产品和服务,丰富完善我国医疗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促进我国医疗行业整体水平更快提升。
商务部在医疗领域吸引外资方面
还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外商独资医院
能否成为基本医保定点机构?
要成为基本医保定点机构
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试点方案不包括中医类医院
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外商独资医院在使用药品和器械方面
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与其他医疗机构一样,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使用在我国境内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
外商独资医院是否可以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关于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4〕36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商务主管部门、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制定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 商务部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4年11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为人民群众和在华外籍人士等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
二、试点任务
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三、试点条件
(一)投资主体条件。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二)设立和运行条件。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1.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
2.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3.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
4.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5.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6.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
7.符合医保有关规定的医院可按程序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同时,支持医院对接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
四、管理措施
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自我管理。
(一)准入管理。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的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和办理期限等均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外商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执业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外商独资医院纳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范畴,鼓励外商独资医院参加医院评审评价。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并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活动。
(三)监督管理。有关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五、组织实施
有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中医药、疾控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2024年12月底前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商务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外商独资医院执业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报告。原有规定与本试点方案不相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来源|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央视新闻 北京日报
编辑|吴诗敏
审读丨吴剑林 桂桐 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