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济宁孔某某、张某被判刑!

企业   2024-10-26 08:01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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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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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以身试法,必受严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无视酒驾禁令,最终酿成大祸



2023年9月7日21时40分许,孔某某饮酒后驾驶鲁HP***T小型轿车,沿邹城市北宿镇北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北宿大街北宿卫生院对过处,与同方向行驶孟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孟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后,孔某某驾车逃逸。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孔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

经调查,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以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孔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4年05月12日04时46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鲁HQ***N沿济宁市临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菏路(南二环)运河大桥桥面西侧200米处时与苏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张某弃车离开现场。

经调查,张某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张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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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事故处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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