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三)】心存侥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被罚!

文摘   2024-06-19 16:57   重庆  

  普法小课堂(三



2024年4月11日,南岸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某厂房空地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行为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南岸区城市管理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确认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经查,当事公司租赁了重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回龙路上的厂房空地经营建筑材料,为了扩大营业,多挣钱,抱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开始在租赁场所受纳附近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国旗管理执法)》,由于当事人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受纳建筑垃圾,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筑垃圾转运,南岸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一般处罚,给予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罚款金额8000元。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完毕。


【普法评析】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需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实施,处置城市建筑垃圾需要符合法定要求,依法获得许可之后方可从事具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应依法合规,处置不当会对土壤、水源甚至空气产生污染,同时还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但总有极少数人图省事、嫌麻烦,将建筑垃圾乱扔乱倒,甚至为追求利益擅自设置受纳场所。影响了市容卫生不说,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南岸区城市管理局提醒:一是法律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希望大家能够依法依规处理好建筑垃圾,切莫心存侥幸,违规处置、擅自受纳建筑垃圾。二是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举报违规处置、受纳建筑垃圾行为,发现问题线索大家可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62802592)投诉或12319管理热线反映。


【法律普及】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资料来源 | 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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