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黑车”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停止非法营运行为。 案例一:2024年6月7日,吉DAJ107车辆驾驶员黄庆雷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且此前先后于2024年1月5日和2024年5月5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黄庆雷罚款20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二:2024年7月17日,吉AF68718车辆驾驶员刘建平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执法检查时驾车逃逸,逃避处罚,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刘建平罚款13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三:2024年6月21日,吉A201SQ车辆驾驶员林占国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林占国罚款7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四:2024年7月12日,吉EPJ076车辆驾驶员封星杰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封星杰罚款7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五:2024年07月24日,吉J3K23Z车辆驾驶员李国富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李国富罚款7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六:2024年04月23日,吉A09WC6车辆驾驶员王波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对王波罚款7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