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消除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如有违反,由公安、应急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微信、抖音、小红书、快手、QQ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三、严厉打击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四、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严禁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依法关闭、取缔危害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格查处无证经营、沿街兜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禁放区周边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燃放点使用面包车、私家车等非法销售、沿路兜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公安、应急、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予以打击处理。
六、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三无"及侵权假冒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七、严格执行《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严禁在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重点保护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条例》规定,不违规运输、储存、经营、邮寄烟花爆竹,积极向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宣城市公安局(110)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12350)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12315)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