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学生喝农药自杀,学校确实没有责任!

教育   2024-10-31 12:19   河北  
 

一起关于初二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责任判定,10月29日在重庆市开州区法院一审落锤定音,判决结果明确指出:初二学生放学后喝农药自杀身亡,学校在本案中无过错!
事件回溯至今年5月6日,就读于重庆开州区某初中的初二走读生李某,在放学后自行离开校园,前往附近一经营部购买了名为“敌草快”的农药,并于当晚19时左右,在河边被路人发现时已服下农药,随后虽紧急送医,但遗憾的是,5月9日,李某因农药中毒抢救无效离世。
事后,李某父母将学校和张某夫妇以及经营部告上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11万余元。
根据法院的调查和判决,事情经过还原如下:
李某父母长期在外务工,李某主要由祖父母抚养。在过去的一年里,李某曾多次向同学透露自杀念头,甚至有过吞服樟脑丸的自杀尝试,这些信息均被班主任及时察觉并反馈给家长。
特别是今年1月,李某吞服樟脑丸后,班主任及时通知了李某的祖母,并建议将李某带回家中治疗;
2月,李某又离家出走,班主任在与李某母亲通话时,再次提及李某的自杀倾向,学校也据此多次对李某进行了心理疏导。
然而,李某的父母并未对此给予足够重视,也未带李某就医,认为李某的行为表现“正常”。
在5月6日这个平凡的上午,因写作业等问题,李某与他的祖母被召唤至校长办公室。校长以专业的口吻,严肃而耐心地劝说李某务必改善书写质量,指出其字迹潦草至难以辨认的程度,并明确要求他补完五一假期的作业,以便在下午重返课堂。
李某听后表示了接受,并确实在当天补完了所有遗漏的作业。值得注意的是,他下午独自前来学校,没有让祖母陪同。
下午时分,班主任再次就李某的书写问题进行了沟通,并特别在电话中向李某的祖母反馈了这一情况。
祖母听后,决定改变日常习惯,表示放学后不再亲自去接李某,而是让他自行回家。
当天傍晚17时51分,李某准时走出了校门。不久后的18时左右,他走进了张某、王某夫妇共同经营的某经营部,购买了一瓶名为“敌草快”的农药。
这一购买行为被张某细心地进行了登记,然而,这并未能阻止悲剧的发生。李某在购买了农药后,竟然毫不犹豫地将其喝下。
大约19时左右,李某的异常行为被路人发现。
他泡在河水里,不时用头撞击河坝里的石头,表现出明显的自杀倾向。发现者得知情况后,立即进行了开导,并迅速报警。
尽管救援人员迅速赶到并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但遗憾的是,由于农药的毒性过强,李某还是在5月9日不幸离世。
在李某被送医救治期间,班主任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李某的祖母,并建议她寻找李某的下落。然而,直到李某祖母接到电话得知李某的确切位置后,才匆忙赶到现场。
这一过程中,学校的应急响应机制得到了体现,但遗憾的是,未能阻止悲剧的最终发生。
学校在李某事件发生后,还主动垫付了1.6万余元的医疗费用,体现了校方的人文关怀。
10月29日,重庆开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李某是在正常离校后在校外实施自杀行为,不符合“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构成要件,因此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学校在李某离校后未按时返校的情况下,班主任及时告知了李某祖母并让其寻找;在李某此前有自杀想法及行为时,班主任也及时告知了李某监护人及祖母。
这些行为体现了学校对学生安全的关注和负责任的态度。
基于以上事实认定与法律分析,法院最终判定,在此事件中,学校方面不存在过错行为。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了责任归属:
家长作为监护人,未能充分关注并妥善应对李某的心理状况,需承担90%的责任;而农药经营方,因其产品管理上的疏漏,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故需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王某夫妇及某经营部赔偿李某父母10.65万余元,并驳回了李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既体现了对法律精神的尊重,也充分考量了各方在事件中的实际行为与责任大小,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注:本文信息来源:红星新闻、济南时报新黄河,如有侵权或伤害,请联系删除。
初中生心理健康问题,应该是当下做父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各位读者对此事件,有何观点,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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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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