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某电动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政务   2024-12-11 09:10   甘肃  

典型案例


岷县某电动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9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岷县某电动汽车销售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摆放待销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经现场称重整车质量均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范的标准要求。经核查,称重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重量分别为63.2kg、62.7kg、60.3kg。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4.1条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均大于55kg。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岷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编辑:邓翠芳              |责编:隆红霞
|编审:马爱军              |监制:邓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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