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微课程

企业   2024-11-13 07:00   江苏  

 编者按 


为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近期,上海一中院组织院庭长,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优秀法官、法官助理等,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和类案法律适用为主题,制作系列微课程。现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微课程》专栏予以推送,以供参考。




本期主讲:郭葭

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课程视频






,时长10:28



 




课程内容


文字部分系根据课程视频整理

大家好,我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郭葭,今天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人格权纠纷案件的类案裁判方法。我主要从三个部分向大家介绍,包括审理的宏观思路、裁判思路与方法、互联网语境下人格权侵权案件的审理。


人格权纠纷案件是因人格权被侵犯所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审理这类案件我们要掌握的宏观思路是:既要维护和鼓励行为人的言论及行为自由,又要通过对人格权利益的保护,使行为人的行为更为规范,也就是我们要掌握个人言论、行为自由以及人格权利益保护之间的一种平衡。


人格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方法和思路主要分成三步:


一、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三步审理法的第一步,就是要界定原告的诉请是否符合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这也是人格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起点。


关于人格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民法总则》第109条和110条的规定。其中110条罗列了具体的人格权保护范围,包括生命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界定人格权保护范围的难点主要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型人格利益不断涌现,而法律规定又比较概括和抽象,如《民法总则》第109条仅仅是规定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也就是理论界常说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这里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个案件。楼甲和楼乙是兄弟二人,楼乙随父母移居国外。在父母去世时,楼乙没有将相关信息告知楼甲,导致楼甲没能参与父母的葬礼。楼甲就认为楼乙的行为侵犯了其权益,因此诉诸法院。


这个案件中就涉及到对一般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界定。我们都知道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活动,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文化,它也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楼甲没有参与父母的祭奠活动、参加葬礼,很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他产生不良的负面评价。因此我们认为祭奠权也应该作为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实务中,我们还遇到过关于贞操权案件的纠纷,我们认为贞操权是一项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和性纯洁为独立内容的人格权利益,同样应该依法予以保护。







侵权行为的认定



人格权纠纷案件审理的第二步,是在认定了原告的诉请符合人格权保护范围后,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认定侵权时,除了遵循侵权构成四要件之外,具体人格权侵权构成要件各有特点。


这里又要向大家介绍一个案件。小区居民朱某在业主微信交流群中,声称业委会主任邬某指使物业公司乱砍小区树木,邬某认为朱某的言论侵犯了其名誉,因此诉至法院。


我们认为在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还是要关注朱某的言论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的故意,而客观上邬某又是否因朱某的这些言论,遭受了社会评价的降低。这也是名誉权纠纷案件审理的一般焦点问题。


目前比较受关注的还有一类案件,就是关于明星艺人的生活受到过多的关注和评价,因此常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诉至法院。


我们认为,明星艺人较普通民众,应负有较高的注意和容忍义务。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就需要综合考虑结合互联网时代,对言论容忍度带来的新变化进行一个综合评价。这里还要提请大家注意的一点就是,当生命身体健康权案件涉及到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或者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这两类案件我们需要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而关于一般人格权侵权的认定,我们认为主要需要关注以下三点:


首先就是行为侵害的是不属于具体人格权保护的范围。

 

第二点是新的人格权利益应符合一般人格权所承载的价值。也就是我们要通过对社会大众的认知、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新的人格利益是否符合一般人格权的价值。


最后我们需要掌握侵权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完成侵权行为认定之后,人格权纠纷案件审理的第三步是要考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们认为一般还是需要适用实际可行并且有效的责任承担方式。这里对法律规定不再一一罗列,主要向大家介绍两类责任承担方式:一类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一类是赔偿损失。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主要还是需要考量其范围,应与侵权行为所影响的范围相当。


这里又要向大家介绍一个案件。沈某通过信息公开得知,包括A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将沈某登记为财务负责人。而因为多次发现以沈某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公司,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将所有以沈某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企业,均列入税收高风险名单。沈某认为虽然其个人没有被列入黑名单或是受到处罚,但在这段时间内,其财会工作依旧受到了较大的阻碍,也产生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沈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停止侵害其姓名权行为,变更财务负责人信息,在市级报纸上登报道歉,并且向沈某承担一定的精神包及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件中,沈某的姓名权被侵犯并没有太大争议,审理案件的主要焦点就集中在损失的赔偿方式和范围上。


就如同沈某要求A公司在市级报纸上登报道歉是否合理?我们认为,A公司侵权场域以及影响的范围,仅仅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这个特定的场域。因此在市级报纸上登报道歉我们认为并没有必要,最终法院是判决A公司向沈某承担一个书面赔礼道歉的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难点主要在于财产损失的金额以及精神损害考量标准上。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同样以沈某的案件为例,法院最终是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了沈某的损失以及A公司的获利,以计算最低限度内劳务成本的方式,核算了侵权人的赔偿金额。


这里,我还要向大家提一下关于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一般可以考虑许可使用费,但应非常慎重的考虑是否能突破法律规定的上限。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一些明星艺人姓名权、肖像权被侵犯,因明星、艺人的代言费往往非常巨大,远远超出法律的上限,这时我们就要谨慎考虑如何评定损失金额的问题。关于精神损害考量标准,主要还是要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影响。


同样是沈某的案件,我们认为沈某对于其姓名权被侵犯之后的后果,具有合理的心理担忧。但这种心理担忧是否达到了精神损害严重的程度?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沈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最后,关于互联网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审理,这类案件的复杂主要在于有两类侵权需要认定。


第一部分就是行为人对权利人的人格权侵权,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部分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这一点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就是我们要审查两部分内容:首先是权利人是否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过有效通知,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又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如果在权利人发出通知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的,对权利人损失的扩大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就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好了,以上就是对《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的介绍,感谢大家的聆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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