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头里的宋农︱乡村晨曲
近日,
一案外人因私自开走
法院已查封扣押车辆,
被秀山法院罚款1万元。
在执行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秀山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一辆小汽车,但未实际控制。后根据财产线索找到该车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被执行人陈某配合法院处理车辆扣押事宜,但陈某拒不接听电话。执行法官遂用锁车器将车辆扣押在原地,并张贴封条和车辆扣押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在两日内联系法院配合处理案件。
锁车次日,执行法官查看扣押车辆时却发现车辆不见了。经调查,系案外人刘某未经法院许可私自撕毁封条,取下锁车器将车开走。执行法官电话联系刘某,刘某始终拒不接听电话。法院遂向其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责令其立即交还扣押车辆。
收到通知书后,刘某深刻认识到私自开走法院查封扣押车辆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将车辆开回法院,并书写了悔过书。鉴于刘某主动交还查封扣押车辆,认真承认错误,尚未造成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法院遂对刘某作出罚款1万元处罚。刘某履行了罚款义务。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图文:莫金炎、康宁
来源:秀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