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一骨科医院、4诊所、两宾馆及3人因违规被行政处罚

民生   2024-11-27 00:01   重庆  



































镜头里的宋农︱乡村晨曲

为加强服务机构管理

不断规范诊疗经营行为
切实预防疾病
近日
秀山县卫生健康委公示
2024年
第十六批
行政处罚信息





案情详情



吴海旺浙东牙科
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
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秀山县王建友中医诊所
未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等

秀山吴天求中医诊所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毛更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

毛更
非医师行医

秀山创友骨科医院
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

秀山县国仁诊所有限公司
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等

秀山县宏豪酒店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
塑料漱口杯,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

杨秀菊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
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秀山县香谷里酒店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
玻璃杯、塑料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


徐苏杭
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等

被行政处罚


↓↓↓






相关法条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来源:秀山卫生健康委


👉紧急预警|秀山有人已被骗26万!!!

👉走访秀山那些消失了的乡镇

👉秀山边陲传奇小说《深山咒》(连载至1.1)

👉传奇村寨 神秘秀山
👉这位在联合国做过翻译官的秀山人,你认识吗?
👉一个老县长和他的 秀山水井 情怀

渝秀百姓
秀山百姓网,秀山老百姓自己的网。是您关心秀山、了解秀山的窗口,是传播秀山的上好平台。是秀山百姓自己的网络空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