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08时34分许,王某某驾驶陕A2****号东风牌小型轿车沿312国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致肇事点,在左转弯调头过程中致已车左侧与沿 312 国道自西向东行驶的史某某驾驶的陕 DB****/鲁 D4*** 超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右侧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道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它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史某某驾驶车辆行驶道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王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史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长武交警提醒:不管何种情况,掉头车辆都不享有优先通行权,掉头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请勿“任性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长武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