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事故案例警示
2024年10月30日07时02分许,毛某某驾驶陕 D05***** 号绿驹牌电动自行车沿长武县昭仁大街与新都会步行街交叉十字东口人行横道自北向南行驶过程中,致已车前部与沿长武县昭仁大街路北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的位某某驾驶的陕 D00*****号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毛某某、位某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毛某某驾驶车辆行驶道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之规定。
位某某驾驶车辆行驶道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之规定。
毛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位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长武交警提醒:驾驶非机动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侧行驶,遇到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要遵循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的原则通行。
来源:长武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