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局执法人员对绍兴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网上经营的“宠物零食***”进行监督抽检,该产品标签标注以下信息( ***金枪鱼配方,2月龄以上的猫咪食用,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5/28,保质期:24个月,产品规格:160g/包(10g×16),原料组成:金枪鱼、鸡肉、水、鸡油,添加剂组成:牛磺酸、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成分分析保证值:粗蛋白≥10%、粗脂肪≥1.6%、粗纤维≤2%、粗灰分≤1.5%、水分≤85%,执行标准:Q/***018-2020,授权生产厂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初检和复检,粗蛋白检测结果均为8.48%,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中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粗蛋白≥10%)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与生产企业***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定制宠物饲料产品“宠物零食·***(金枪鱼配方)”2000包,实际入库2001包(包装规格:160g/包,16条×10g/条),进货价为5.28元/包,平均销售价为18.24元/包。至案发时,当事人分别在“天猫”网络平台销售617包(含当事人通过“买六包赠半包”促销活动赠送出去的16包),在“淘宝”网络平台销售429包(含当事人通过“买六包赠半包”促销活动赠送出去的10包),在“抖音”网络平台销售67包,在“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59包,在“京东”网络平台销售26包,执法机关抽样购买3包,累计销售1201包,销售收入合计21909.88元;当事人实验室自检留样4包、日常经营损耗3包;库存793包。
当事人在网上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饲料的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玖佰零玖元捌角捌分(21909.88元);
2.没收库存的“宠物零食·***(金枪鱼配方)”793包;
3.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肆佰柒拾玖元叁角柒分(85479.37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拾万柒仟叁佰捌拾玖元贰角伍分(107389.25元)。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还应当查验饲料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禁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的;
(二)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近几年来,我国宠物行业蓬勃发展,养宠人士与日俱增,宠物饲料市场需求旺盛。在宠物经济一片繁荣向好的大背景下,部分商家瞄准了“养宠人甘愿为‘毛孩子’慷慨解囊”的消费心理,企图用不合格产品谋取更多利润。针对各大电商平台在售宠物饲料产品鱼龙混杂的乱象,农业农村部门重拳出击,开展网络销售假劣宠物饲料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主体,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借此案警示宠物饲料经营主体,守法诚信是商家的安身立命之本,线上销售并非法外之地,违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都一样会受到严惩。
图文来源 | 绍兴农业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