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一些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弄虚作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为了强化警示教育宣传,提升监管效能,现发布一批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查办案件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高埗分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予以表扬。
案例一:广州市增城区查处检测公司出具大量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4年4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在对辖内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过程中,发现广东某检测公司在进行自行检测服务时,多次现场采样时间过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随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对该检测公司进行专案调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8月成立至2024年4月间,存在通过大量现场摆拍未实际采样、未开展实验室检测分析等方式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形。
该案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本案执法人员查阅检测报告原始采样记录,并调取厂区监控视频进行比对,发现报告所列时间与实际采样时间明显不符,涉嫌弄虚作假,并以此为突破口,深挖案件线索,最终查实检测公司出具大量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深圳市龙岗区查处运维单位运营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案
2024年1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加工厂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转,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正在运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执法人员通过远程监控视频发现该运维公司的操作工在运营管理污染防治设施时,12月内分别在六天等不同时段拔出pH计探头,探头拔出时加工厂正在排放废水,探头拔出前pH值呈现上升趋势,探头拔出后在线监测设备无法真实反映所排废水的实际pH值。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断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情形。
该运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运营管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
生态环境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监测行为不规范的运营机构进行重点监管,通过开展非现场检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应以案为镜、以案为戒,加强运维人员操作规范培训,严格履行环保法律义务,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增强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法治观念。
案例三:深圳市光明区查处编制环评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限制从业处罚案
2024年1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能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和深圳光明市级森林自然公园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位内,根据《2023年第三季度光明区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复核专家意见》,该单位项目选址不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但该能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却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经调查核实,该报告表的编制主持人为李某。
李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李某作出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的处罚决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失信记分20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大对环评的抽查比例,对环评存在质量问题的公司依法立案处理,对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督促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诚信编制环评,提升环评质量。企业需要强化环评编制方面的法律意识,严格把关环评编制的各项工作,提倡企业寻找优质的环评编制单位进行委托编制,切实提高环评的编制质量。
案例四:东莞市高埗镇查处检测公司监测数据失实案
2024年3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高埗分局对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经查,该单位已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主要从事检测服务,其出具的四份噪声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显示,检测时长均为5分钟,通过调阅噪声声级仪设备中的原始数据发现,噪声声级仪的电子储存记录与对应检测报告的纸质原始记录内容不一致,涉嫌存在监测数据失实的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作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该案反映出环境检测机构存在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检测标准方法的培训和贯彻缺失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要适时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问诊式”帮扶,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并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形成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倒逼检测机构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自觉维护环境检测数据的客观公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五:中山市查处检测公司监测数据失实案
2023年9月,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线索,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广东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检测报告中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浓度均为实测值。依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第5.2章节的规定“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经检测,颗粒物浓度实测值为7.9mg/m³,折算值为81.3mg/m³。根据相关规范,检测报告应显示污染物浓度的折算值,但该检测公司未把颗粒物浓度折算值写入报告内。检测公司上述行为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
检测报告是企业生产排污的真实反映,专业性较强,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谨、认真、规范地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本案执法人员认真核实、细致比对,及时纠正检测公司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提升污染治理能力与合规达标排放水平。
案例六:江门市江海区查处第三方未按监测规范从事监测活动及弄虚作假案
2023年6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部署,对某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弄虚作假行为,主要表现在该公司对某环保公司进行噪声检测期间未有效进行声学校准,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该公司对某五金公司采样时间段为2021年12月21日8时11分至9时11分。经查该公司仪器出入库、高速通行、考勤等记录发现,检测报告中的2名采样人员分别于采样当日8时29分、8时27分在检测公司内进行考勤打卡,直至当日10时07分到达高速收费站,即报告中的采样人员未于检测报告采样原始记录的时间内进行采样,亦未如实记录实际采样时间。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375万元,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处以罚款3万元。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仪器内部记录、仪器出入库记录,高速通行记录、考勤记录等手段进行核查,无疑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借鉴,同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形成高效联动,有力遏制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频发势头。
案例七:湛江市廉江市查处运维单位运营自动监测设备弄虚作假案
根据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异常线索,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造纸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造纸厂正在生产,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由广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巡检记录表发现,2024年4月16日和23日均有该运维公司对该造纸厂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的记录和运维人员的签名,但是执法人员调取自动监测设备站房视频监控显示,同日均无工作人员对该造纸厂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巡检。该环保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的规定开展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工作,并伪造运维记录的行为,属于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和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中弄虚作假的情形。
该运维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作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三个加强”筑牢监管防线。一是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实时监控和预警,严惩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二是排污单位要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日常工作考核,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排污单位若监管不力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行政处罚;三是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恪守行业准则,坚持诚信服务,共同抵制恶意竞争、低价竞争,杜绝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行为。
案例八:清远市连州市查处第三方伪造检测报告案
2024年1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连州市某食品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公司2023年的环境检测报告中检测结果、气象参数以及现场采样照片与2021年的环境检测报告高度一致。经查明,2021年初,该食品公司相关负责人与某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口头约定由其承担食品公司的环境检测业务,魏某随后联系检测公司到食品公司开展检测并出具环境检测报告。2023年,食品公司再次与魏某口头约定由其承担食品公司的环境检测业务,但魏某未再联系检测公司到场开展环境检测,而是在网上购买了伪造的检测公司检测专用章及CMA章,以检测公司2021年对食品公司的环境检测报告为模板,使用PDF、PS等软件对数据等进行修改,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给食品公司,骗取检测费用。调查时还发现魏某通过同一手段另外8家企业提供了共35份虚假的检测报告,骗取检测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魏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环境检测报告是判断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依据,未经采样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仅会扰乱环境检测市场,更会严重干扰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有力地打击了此类违法行为,同时也警示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应当明法条、知后果,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守法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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