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庐市监处罚〔2024〕910号
当事人:安徽通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96806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合肥安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电梯安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手机扫描合肥安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杂物电梯的“96366”标识牌二维码查阅该台电梯维保记录,显示其维保单位为安徽通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次维保时间为2024年8月7日上午9时8分7秒至9时28分57秒,维保单位签名为“方某”,维保单位确认签名为“汪某某”。维保记录中上传有3张电梯机房照片。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合肥安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杂物电梯监控发现,该台电梯是由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庐江片区组长赵某进行维保。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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