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最高3万元!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通知→

时事   2025-01-14 07:28   湖南  
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自资办发〔2025〕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实施有奖举报,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规范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实施有奖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奖举报适用本办法。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流程处理,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越界勘查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以整治修复等各类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地质勘查、地灾隐患治理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涉及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规划违法涉及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掌握线索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法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我省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办理,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12350热线电话及来信来访、官方网站留言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厅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举报日常工作,及时对举报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相关程序判定),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一)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举报次序以各种受理渠道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或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举报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或危险方式收集、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且举报线索清晰、存在事故隐患的,厅安委办受理并进行登记后,应按照属地原则交办转办相关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委办落实核查处理工作,并抄送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厅安委办会同相关处室局对交办转办的举报事项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经核查存在事故隐患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对核查处理工作不力、未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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