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湖南三部门发文!
时事
2025-01-13 15:53
湖南
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州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本文件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办发〔2024〕10号),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集体林产权制度,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实施集体林地收益权证制度。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为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体经济的需要,原则上不再分山到户,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在2025年之前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收益权证原则上统一样式,参照省里设置的模板(见附件1)执行。收益权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填发。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已量化到户并发放股权证等证书的林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重复发放收益权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拓展集体林地收益权权能。二、落实家庭承包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实所有权,农民集体有权对承包方自愿退回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林地进行自主经营或流转经营;有权指导承包方流转林地经营权、签订规范合同;有权对流转林地进行备案,对承包方和有关经营主体使用承包林地情况进行监督;对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的,有权收回承包林地。稳定承包权,承包方以生效的承包合同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对流转受让方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保持林权宗地的完整性,家庭成员分户原则上不再细分宗地。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依法申请登记、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依法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书面备案;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和林下种植物等财产权益,林地经营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续租;对合同到期林木不能采伐变现的,流转双方应友好协商,鼓励通过设置“过渡期”或受让人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等方式,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合同到期林地经营权要被收回,且因被划入生态公益林导致林木不能采伐变现的,可以将生态区位不重要、生态状况不脆弱的区域依法依规优先调出公益林范围,林木采伐指标给予优先保障。三、探索自留山改革。在长沙市、常德市、邵阳市开展自留山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探索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充分发挥自留山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试点期间,赋予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其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在目前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流转尚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合理确定流转期限。试点期限为2年,到2026年年底结束,长沙市、常德市、邵阳市林业局要在试点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林业局提交试点总结报告。四、积极推进合同规范化管理。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规定,积极引导承包双方、流转双方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3)签订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承包和流转行为。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的承包、流转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符合流转程序,要继续维持;对于新发生的承包、流转行为,要按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其中,承包合同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流转合同要向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承包、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全国林权综合监管系统。五、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地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部署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职责,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登记。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林权地籍调查中无法明确每户权属界线的,且农民对林地没有依赖或者依赖性不强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探索通过联户发证、确权到村组等方式明晰产权;对集中连片流转林地涉及多位农户的,可探索以整宗林地统一向经营主体颁发林地经营权证,降低林地经营权发证成本。六、精准施策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积极构建县级政府主导、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村组共同参与的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机制。要以前期林权登记资料清查、林权存量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工作为基础,围绕登记信息不准、界线界址不清、权属交叉、地类重叠、林权证已制证但未发放到户等问题开展进一步核实清理,以行政村、村民小组等为基本单元梳理掌握林权登记家底,形成底数台账。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分类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五年行动方案并按年度推进实施,优先选择原登记基础材料完善、群众基础好、配合度高、办证意愿强烈、产业项目发展需要的行政村组织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