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治违】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这可“驶”不得!

政务   2024-10-14 22:30   江西  



为巩固前期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上栗县积极推进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双月”行动和安全生产暨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加强通道查缉、巡查排查、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全面整治消除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隐患,全力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平安稳定。


01


10月11日,上栗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民警在金山镇小水村与醴陵市麻石村交界处开展“零点行动”查缉中,查获一辆装有20件“小子炮”鞭炮的小轿车。经查,驾驶员刘某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该货车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为,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已被上栗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02

10月11日,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联合上栗县公安局上栗派出所,在上栗镇四海村上莲高速路口开展“零点行动”查缉中,依法查获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从湖南省醴陵市非法运输大量烟花爆竹运往常德市,晚上行驶至上栗镇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已被上栗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在进一步深挖彻查中。


03

“师傅,我们例行检查,请您配合一下。”驾驶员听到后神色慌张。10月11日晚,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联合上栗县公安局桐木派出所对孙某驾驶的货车例行检查时,发现其驾驶的车辆所载货物为烟花爆竹,且无相关运输许可,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经调查,孙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在宜春市万载县装载烟花爆竹,准备运往湖南省,途径上栗县桐木镇被民警查获。

目前,违法行为人孙某已被上栗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案件在进一步深挖彻查中。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县公安局

编辑:蔡海娥

审稿:崔山林  欧阳林

审核:梁欣  彭梦梅

监审:许朝华 刘明达 刘宗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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