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临清市政府运营养老机构代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政府运营养老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临清市政府运营养老机构代养服务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代养服务收费中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见下表。
收费项目 | 级别 | 一星级 | 二星级 | 三星级 |
床位费 | 380 | 400 | 420 | |
护理费 | 自理 | 256 | 320 | 384 |
介助一级 | 360 | 450 | 540 | |
介助二级 | 440 | 550 | 660 | |
介护一级 | 640 | 800 | 960 | |
介护二级 | 752 | 940 | 1128 | |
备注:1、代养服务费可在基准价上下20%的幅度内浮动。 2、具体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应在服务协议内进行约定。 |
二、伙食费、床上用品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等其他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
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自愿选择的个性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政府运行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条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四、各政府运行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五、养老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根据相关政策划分,养老机构星级划分由市民政局根据聊城市民政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评定结果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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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