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药师篇09|执业中药师中药学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易错考点

健康   2024-10-09 00:01   江西  
2024中药师备考文章目录

2024中药师篇01|想清楚为什么要考执业药师,需要什么条件

2024中药师篇02|执业药师报名工作年限证明

2024中药师篇03|执业(中)药师报名步骤说明

2024中药师篇04|执业中药师各科复习方向

2024中药师篇05|执业中药师详细复习时间规划

2024中药师篇06|执业中药师专业知识一高频易错考点

2024中药师篇07|执业中药师专业知识二高频易错考点

2024中药师篇08|执业中药师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高频易错考点


考试时间:10月19、20日(倒计时10天)

1. 《“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确定的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到2020年,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到 2030 年,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到 2050 年,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

2. 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目录中的中成药成分中的“麝香”为人工麝香,“牛黄”为人工牛黄。“安宫牛黄丸”成分中的“牛黄”为天然牛黄、体内培植牛黄或体外培育牛黄

3. (1)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2)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
(3)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4)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4. 药品的质量特性:
(1)有效性:在规定的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条件下,能够达到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目的。(药品的固有特性)。
(2)安全性:按规定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后,人体产生
毒副反应的程度。
(3)稳定性:在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其
有效性安全性的能力。(条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以及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的条件。)
(4)均一性:药物制剂的
每一单位产品都符合有效性、安全性的规定要求。

5.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报告获知的所有不良反应,按照可疑即报原则,直接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系统报告发现或获知的药品不良反应。
(2)医疗机构及个人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发现或获知的药品不良反应,也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
(3)个例报告时间:严重不良反应:15日,非严重不良反应:30日;群体:立即上报,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4)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审核:个例:严重不良反应报告:3个工作日,其他报告:15个工作日

6.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①取得药学类 、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4 年 ;②取得药学类、 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2 年 ;③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 、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④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⑤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
(2)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7. 医保谈判药品支付标准管理:
(1)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
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
(2)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
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3)原则上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
年。协议期内,如有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8. 一、“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重点任务:
(1)保障
药品质量安全;
 (2)夯实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基础。  
二、“十四五”健康中国建设任务:          
(1)构建强大
公共卫生体系;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3)健全全民医保制度; 
(4)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 
(5)建设体育
强国
(6)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9.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判断风险程度,制定积极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常规风险控制措施:修订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改变药品包装规格,改变药品管理状态等。
特殊风险控制措施:开展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沟通和教育、药品使用环节的限制、患者登记等。
需要紧急控制的,可采取
暂停药品生产、销售及召回产品等措施。

10. (1)药品追溯系统是基于药品追溯码、相关软硬件设备和通讯网络,获取药品追溯过程中相关数据的集成,应包含药品在生产流通及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并具有对追溯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共享功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
(2)药品追溯协同平台应包含追溯协同模块和监管协同模块,追溯协同模块服务企业和消费者,监管协同模块服务监管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设协同平台)。
(3)药品追溯监管系统包括国家和各省药品追溯监管系统,根据各自监管需求采集数据,监控药品流向,应包含追溯数据获取、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智能预警、召回管理、信息发布等功能。(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设药品追溯监管系统)

11.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①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检验检测方法的制修订以及技术复核工作。
②负责医疗器械
标准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相关工作。承担化妆品安全技术评价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①组织开展
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②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上市后
安全性评价工作。
③参与拟订、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与拟订、调整
非处方药目录。

12. (1)药品审评检查分中心:主要承担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开展药品审评事前事中沟通指导和相关检查等工作。(长三角分中心和大湾区分中心)。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①负责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受理和技术审评。②负责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技术审评。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国家疫苗检查中心):
①承担药物临床试验、非临床研究机构资格认定(认证)和研制现场检查。承担药品注册现场检查。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有因检查。承担药品境外检查。
②承担国家级检查员考核、使用等管理工作。

13.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14.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应急演练中心):组织开展执业药师考前培训、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及相关工作。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①组织开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命审题工作,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
 ②指导地方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相关工作。组织制订执业药师认证注册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执业药师认证注册管理工作。
(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15.(1)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目前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管理,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的技术审评工作。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检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四六仓库):主要承担
特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技术检查及麻醉药品仓储管理保障工作。

16. (1)行政复议: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行政诉讼:①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
③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17. (1)药品质量公告是指由国务院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公众发布的有关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通告。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及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在发布后
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18. (1)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①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9.  (1)Ⅱ 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 也包括为 Ⅲ 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2) Ⅲ 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
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3) Ⅳ 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上市后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20. (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实行备案管理。仅开展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
(2)对于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应当在
6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
(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级别、机构负责人员、伦理委员会和主要研究者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
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平台中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变更情况。


21. (1)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
(2)《药品管理法》明确,化学原料药实施审批制,其登记注册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3)企业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报告撰写人员应当汇总上一个自然年度药品的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年度报告模版形成年度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书面授权人)批准后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2. (1)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基本药物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被调出基本药物目录 。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不再统一设置评价时限要求。
(2)对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
 3 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原则上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3)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 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23. 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
(1)《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
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24.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
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
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25. (1)《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企业变更名称等许可证项目以及重新发证,原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2)企业分立,在保留原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同时,
增加新的编号。企业合并,原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保留一个
(3)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
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
本,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终止期限不变

26. 《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

27.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
(1)凡属于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①药品生产过程中的
中等变更;
②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③药品分包装;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变更。境外生产药品发生上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2)凡属于以下变更,应当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批准后实施:①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②药品说明书中涉及有效性内容以及增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内容的变更;③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变更。

28. 特别审批程序: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决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实行特别审批。

29. (1)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或者已经引起
暂时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
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30. (1)持有人作出药品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发出召回通知,通知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等,同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调查评估报告、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实施召回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31. (1)“双跨”药品既能按处方药管理,又能按非处方药管理,因此必须分别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种标签、说明书,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包装颜色应当有明显区别
(2)“双跨”药品不管是作为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管理,应当具有相同的
商品名,并且其商品名称不得扩大或暗示药品作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疗效;
(3)自动售药机不能销售
甲类非处方药;
(4)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
专用标识

32. 零售企业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按
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②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③处方药、非处方药
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④处方药不得采用
开架自选的药品方式陈列和销售;
⑤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⑥拆零销售的药品
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⑧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33. (1)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常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租保障实施的能力;
(2)药品批发企业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3)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
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
34.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 个月至 2 个月期间 , 向发证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发证 ( 延续 ) 申请。

35.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
(1)许可事项变更变更分为是指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
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原址增减仓库、异地设库和委托储存)的变更。
(2)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事项的变更。

36. (1)禁止非法网络销售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血液制品、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或根据监管实际对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实施
动态调整。2023年2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方地芬诺酯片等药品管理的通知》,明确禁止网络销售的复方地芬诺酯、复方曲马多片、氨酚曲马多片、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依托咪酯注射剂

37. 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38. 中药饮片批发企业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具有中药学
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9. (1)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2)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入国内的药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手续。
(3)经批准以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中药材等,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其原料药及制成品禁止转为内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海关予以核销。

40.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所有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 禁止零售的药品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 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 、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和激素,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41. 系统应当自动对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进行不间断监测和记录,测点温湿度数据每分钟至少更新采集 1 次。
监测数据记录频次为:储存状态下每 
30 分钟至少记录 1 次温湿度数据,运输状态下每 5 分钟至少记录 1 次温度数据;发生超温超湿状况时,系统变频至每 2 分钟至少记录 1 次监测数据。

4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依职责实施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检查频次为: 
①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每
年不少于1次; 
②对
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③对经营上述药品之外的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
3年不少于1次。

43. 复合包装产品中包含《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中第二项第(四)款所列药品的单方制剂,应按照禁售清单要求执行。如:雌二醇片/雌二醇地屈孕酮片复合包装含有单方制剂雌二醇片,属于《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中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品种。

44.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南:
①常规检查重点考虑因素为
首次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的;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无药品流通专业背景的;第三方平台经营规模大、覆盖范围广、业务量较大的。
②有因检查重点考虑因素为网络监测、群众信访、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网络抽检等提示
可能存在风险的;未能及时识别、发现、制止、报告相关风险的;未严格审核管理平台内药品信息、链接和药品销售活动的;既往多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体系与关键岗位负责人发生重大调整的;未及时整改监督检查发现缺陷项的;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检查的其他情况。

45. (1)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职责:制定本机构药品
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建立药品遴选制度;监督、指导“麻药、精药、医疗用毒性药及放射性药”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对医务人员进行药事法律法规、规章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
(3)药事管理组织是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科学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具有学术研究性质的内部咨询机构,
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属于常设机构 。

46. (1)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要制定药品购销合同范本,督促购销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2)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省(区、市)药品
采购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中标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公立医院 2 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药品按期回款情况作为公立医院年度考核和院长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3)公立医院药品配送要兼顾基层供应,特别是向
广大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进一步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按区域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掌握分析短缺原因,理顺供需衔接,探索多种方式,保障患者基层用药需求。

47.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48. (1)2021年9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 474 号),明确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应当是临床使用不合理问题较多、使用金额异常偏高、对用药合理性影响较大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重点包括辅助用药、抗肿瘤药物、抗微生物药物、质子泵抑制剂、糖皮质激素、肠外营养药物等。
(2)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更新调整的时间原则上不短于
3年,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品种一般为30个。 
(3)对于调整出原目录的药品,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继续监控至少满1年掌握其处方点评、使用量、使用金额等情况,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

49. (1)2023 年 3 月 1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 2023 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持续扩大药品集采覆盖面,开展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并落地实施,适时推进新批次药品集采,同时扎实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按照“一品一策”原则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
(2)一品两规:即按照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医疗机构采购同一
通用名称药品,即只允许同一药品,两种规格的存在。

50. (1)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将本省(区、市)确定的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公立医院通过该平台直接与企业议价采购。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的急(抢)救药品委托省(区、市)药品
采购机构集中议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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