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

学术   2024-11-05 13:55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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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4年10月16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第七条  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
  开展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将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关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八条  国家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和推广应用。
  第九条  鼓励地方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第十条  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设置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
  第十二条  设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入河排污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
  (二)位于省界缓冲区的;
  (三)位于国际河湖或者国境边界河湖的;
  (四)存在省际争议的。
  前款规定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由入河排污口所在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申请。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审批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责任主体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审批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听证或者现场查勘。组织专家评审、听证或者现场查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决定。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决定书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开展专家评审、听证、现场查勘等活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一)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
  (二)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
  (三)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二)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生态环境现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四)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周边环境影响以及相关环境风险分析。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效果分析;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论证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以及效果。
  (七)论证结论。
  (八)需要分析或者说明的其他事项。
  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
  第十六条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简要分析材料中还应当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区分各自责任。
  第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责任主体指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的技术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二)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十九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做好衔接。
  第二十条  决定书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二)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设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三)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
  (四)信息公开要求。
  (五)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明确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中还应当记载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并区分各自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设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对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登记。
  已登记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发生变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或者登记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排查整治、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当适当增加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
  第二十六条  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
  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
  鼓励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标杆工程创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维护。
  第三十条  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等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在污水入河处或者监测采样点等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
  第三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法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切断或者控制事故污染源,拦截、导流、分流事故污水并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等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未按照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决定书,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的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决定,本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监督管理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基本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针对一些地方污水混排偷排现象普遍,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以及入河排污口的监管范围、内涵有所拓展的新形势,生态环境部编制出台了《管理办法》,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入河排污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打通了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为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奠定了管理基础。《管理办法》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衔接已有工作基础,按照“以水定岸、明晰责任、差别管理、改革创新”的管理思路,明确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
  《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分级分类,差别管理。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广,污水特性、对水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差异较大,对其设置实行差别管理,依据入河排污口类型分别实施审批或者登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规范程序,依法监管。从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作出统一规定,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监督监测、依法处罚等要求。三是做好衔接,系统谋划。统筹考虑新增和存量入河排污口管理需求,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排查整治、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推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问: 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有哪些拓展和创新?
  答:《管理办法》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在四个方面进行拓展和创新:一是拓展范围,在原先监管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基础上,增加了农业排口与其他排口,基本涵盖所有常见排污口类型,实现了全覆盖。二是压实责任,《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应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并明晰责任。三是新老衔接,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台账,一并实施日常监管。四是简政放权,《管理办法》简化审批流程,建设信息平台,实行一网通办,进一步便民惠企,释放改革红利。
  问:请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所有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其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管理办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管理办法》分为四章,共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入河排污口分类、源头防控等内容,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设置管理”共十三条,明确了入河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禁止设置、严格控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具体情形,以及同意设置、变更、注销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监督检查”共十二条,明确了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监测监管、现场检查、规范化建设、公众监督等具体要求,以及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附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文书格式、保密要求、施行时间等内容,同时明确了《管理办法》施行前后设置审批决定的衔接要求。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具体规定?
  答:《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设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考虑到排污量大小和对环境影响的差异等,《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时,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一是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二是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三是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上述情形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针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情形,《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简要分析材料中还应当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区分各自责任。
  问: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广,《管理办法》提出了哪些监管措施?
  答: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排查整治、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开发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数据库,推动实现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审批登记、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一网通办。二是推动以测促管。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的要求,《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当适当增加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三是严格监督执法。《管理办法》提出,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对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四是强化公众监督。《管理办法》提出,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处或者监测采样点等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规范入河排污口二维码标识,实行身份证式管理,做到“一口一码”,实现“可联网、可查询、可追溯”,推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由“一个口”到“一张网”,提升数智化管理水平。
  问:《管理办法》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管理办法》发布后,生态环境部将全面做好释义解读、专题培训、普法宣传,坚持监督管理与指导帮扶并重,及时响应解决《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地方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加快出台入河排污口设置、监测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审批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快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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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给水排水》2024年水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大会暨上海水业嘉年华



时间2024124-6日,4号报到,5-6日开会


会议地点:上海市富悦大酒店(上海市松江区茸悦路208弄)


会议负责

王领全 13752275003

金 晟 18622273726

孙 磊 13702113519



尊敬的行业同仁: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水环境及水生态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水环境治理成效显著,但仍面临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我国当前和未来发展的重要任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我国的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在此背景下,《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联合上海荷瑞展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拟举办2024年水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大会暨上海水业嘉年华,诚邀各界人士共同探讨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之道,推动水处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主办机构

《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上海荷瑞展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工业环保网


协办机构

中国膜工业协会


指导单位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新风与净水分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舒适家居分会


鸣谢机构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净水产业分会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工程院

火箭军工程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资源与环境研究院

四川轻化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


01

参与活动 您将收获


直击行业痛点与解决方案

彰显产品实力和服务能力

权威解读行业政策变化

分享全球成功案例和经验

促进行业人脉的扩大交流

聚焦高增长的热点市场

发掘潜在的业务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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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品牌形象植入人心

跟踪国际前沿技术突破

02

部分探讨议题


城镇水环境治理技术及典型案例;
♢ 智慧水务与数字孪生技术应用;
♢ 水务行业标准、规范、政策解读;

♢ 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 城镇排水系统提质增效与优化;
♢ 城市水系统设备更新;
♢ 饮用水安全保障与现代化水厂建设;
♢ 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艺技术与工程实践;
♢ 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及工程实践;
♢ 河(湖)一体化运行维护技术与实践;

管网诊断、修复与智慧化运维平台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雨洪管理与韧性城市;

我国城市水环境治理关键要素及实践

未来绿色低碳城镇水务发展对策与技术进展

城镇水环境治理技术及典型案例

面向"双碳"目标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策略

新污染物及行业特征污染物去除工艺

高盐高浓废水资源化实现降碳减排

商用净水器市场规模及发展潜力

家用净水器市场需求及产业发展趋势走向

如何通过品控、研发和营销层面促进净水行业高质量发展


03

拟邀嘉宾



国家生态环境部 副司长

彭永臻

北京工业大学 教授 中国工程院 院士

戴晓虎

同济大学 教授

许国仁

中国科学院大学 教授  哈尔滨工业大学 教授

李成江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顾问总工程师

侯立安

中国工程院 院士

任南琪

哈尔滨工业大学  教授  中国工程院 院士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工程院 院士

吴明红

中国工程院 院士

上海市建筑学会建筑给水排水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王复明

中国工程院 院士

胡洪营

清华大学  教授

郑兴灿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总工

柏国强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局长

徐祖信

中国工程院 院士

王凯军

清华大学 教授

中国工程院 院士

白雪涛

中国疾病中心博导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 原副所长 医学博士


报告题目:新膜制备健康水关键技术难题及应对策略

报告人:侯立安 环境工程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火箭军工程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家生态环保专家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分离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侯立安院士长期致力于环境科学与工程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工程设计工作,在饮用水安全保障、分散点源生活污水处理和人居环境空气净化等方面,率先提出并成功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处理及空气净化技术和系列装备,取得多项突破性成果和富有创造性的成就。获国家科技进步奖8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和教学成果一等奖8项,二等奖12项;获国家专利70余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曾获何梁何利科学技术奖、求是杰出青年奖、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等荣誉。 


报告题目:协同超净化水土共治技术在河湖生态整体修复中的应用

报告人:张亚非,上海交通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教授,亚太材料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SCI期刊《Nano-Micro Letters》主编(IF-21),薄膜与微细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研究领域:流域河湖生态整体修复(金刚石纳米薄膜芯片系统);凝聚态物理和纳米电子材料(金刚石、石墨烯、碳纳米管等);纳米电子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技术、FET、光伏电池、传感器等);纳米加工技术(纳米焊接、纳米剪切、纳米组装、纳米掩膜光刻、表面纳米修饰和钝化等)。完成973、863、国家自然科学金重点项目等十几项科研项目和几项军工尖端科技项目。


报告题目: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案例分享
报告人:陈飞勇,山东建筑大学资源与环境研究院 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工程院外籍院士,日本建设环境技术士、日本河川·沙防及海岸·海洋技术士,山东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广东省珠江学者,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战略专家,兼任日本工程院东亚委员、中国城市雨洪管理与海绵城市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陈飞勇院士长期从事水源地管理与环境保护工程,在中日主持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30余项,为全球20多个国家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指导和工程设计,牵头在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省部级环境保护领域技术开发项目5项;负责设计施工的广佛新世界海绵社区规划设计及水系工程建成后被誉为“生态之城”;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获得专利授权60余项。获得日本国土交通省优秀项目奖7次、优秀技术人员奖1次,日本土木学会优秀发表奖1次,2022年度山东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报告题目:基于GPU和全水动力方法的城市洪涝高效模拟技术
报告人:黄国如 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担任广东省水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自然资源学会水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水电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水文科学协会会员、郑州大学兼职教授2005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6年入选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第四批培养人选。最近几年来,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对珠江流域枯季径流预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主要探讨如何在流域数字化平台上构建枯水径流的预测模型,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性研究成果。结合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对城市暴雨内涝形成机理以及预报技术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开发了基于GIS系统的城市内涝预警预报系统。主持了国家重大水专项课题的研究任务,对城市和农业非点源污染负荷定量核算方法进行了研究,通过城市和农田现场观测实验,对城市非点源污染初期冲刷效应进行研究,构建了基于SWMM模型的城市非点源污染负荷核算模型和基于HSPF模型的农业非点源污染模型。


报告题目:改性酒糟生物炭去除废水中重金属 Cr(VI)研究

报告人:司马卫平博士,四川轻化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自贡市发展服务业专家,“含盐废水安全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全国循环经济工程实验室副主任《能源环境保护》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Technology编委。主要从事水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小城镇污水生态处理技术、污泥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研究。主持和参与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项目6项,市厅级项目10项,主持地方政府及行业企业横向科研项目50余项,授权发明专利5项。在Environmental PollutionRSC Advances》《Wa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和《中国给水排水》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研究成果 “折流湿地滤池+侧向潜流湿地床污水处理系统装置及方法”获2011年中国专利优秀奖。


04

合作媒体及参与品牌



05

赞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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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图



07

观众及其他企业参与形式


嘉年华参与门票(可关注以下小程序注册)

预登记听众:免费

非预登记听众:500/

供应商:500/

赞助商:免费/5


商务交流晚宴

预登记听众:500/

非预登记听众:2500/

供应商:2500/

展台赞助商:500/5

其他赞助:免费/2人,500/3


午餐

自助:108/人天

商务套餐:58/人天

酒店住宿:

高级房:718/间夜

豪华房:628/间夜






08

组委会联系方式


王领全 13752275003

金 晟 18622273726

孙 磊 13702113519


09

参会回执



单位



地址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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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可提前汇会务费

收款单位:《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天津河西支行     

账号1200 1635 4000 5251 9625

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3103370821H ;

注册地址、单位联系电话: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 022-2783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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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高级研讨会(第九届)邀请函暨征稿启事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排水管网大会(水环境综合治理)

同期召开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污水资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大会/园区污水提标及资源化利用大会


 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大会技术报告邀请

欢迎来自部委行业管理单位、高校、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工程总承包(EPC)公司、水务集团、水务(排水)管理、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工业(园区)污水与污泥处理、固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垃圾渗滤液处理、污水处理厂、水环境综合治理、黑臭水体治理、智慧水务、低碳水务、绿色水务、水务+AI、工业企业的水处理技术/管理专家等申请发言,作与会议主题相关的优秀报告。(王领全13752275003  金晟 18622273726  主办、协办、报告、展位等)


:2: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第十六届)征稿启事暨邀请函(同期召开固废大会、工业污泥大会、渗滤液大会、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大会)


中国给水排水2025年大会技术报告邀请

欢迎来自部委行业管理单位、高校、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工程总承包(EPC)公司、水务集团、水务(排水)管理、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工业(园区)污水与污泥处理、固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垃圾渗滤液处理、污水处理厂、水环境综合治理、黑臭水体治理、智慧水务、低碳水务、绿色水务、水务+AI、工业企业的水处理技术/管理专家等申请发言,作与会议主题相关的优秀报告。(王领全13752275003  金晟 18622273726  主办、协办、报告、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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