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
自2025年1月1日起
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年龄上限
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划线部分为修改或增加内容】
公安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3.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4.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6.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二、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年龄在63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但年龄在63周岁以上,申请继续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在年满63周岁前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将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
“(十)年龄在63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且未经车辆管理所核准延期申请的,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四、将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
五、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年龄超过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满足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驾驶需要,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公安部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进行修订,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4年,为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细化驾驶证申领使用制度,此后分别于2006年、2010年、2012年、2016年和2021年进行了5次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驾驶人业务办理、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满足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驾驶出行需求,更好服务于客货运市场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需要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过程
今年9月,我部启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修订工作,成立了工作专班,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社会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行业企业等意见建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0月,书面征求了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公安部相关业务局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育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健委等6个部门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再次组织客货运行业代表、法律专家、业务骨干等专题研讨、深入论证,修改完善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共111条,此次修订拟修改5条,主要包括:
一是调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规定。
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涉及条款为第十四条规定。
二是调整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年龄上限规定。
将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的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涉及条款为第六十五条。
三是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因弹性延迟退休申请延长驾车时间规定。
为与国家弹性延迟退休政策相衔接,规定年龄在63周岁以上申请继续驾驶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人,参加体检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身体条件符合继续驾驶大中型客货车要求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延长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期限。涉及条款为第六十五条。
四是调整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驾驶证注销年龄规定。
将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注销年龄上限由60周岁延长至63周岁。涉及条款为第七十九条。
五是完善校车驾驶资格的申请年龄和注销年龄规定。
将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年龄上限的表述由“不超过60周岁”调整为“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校车驾驶资格的注销年龄表述由“年龄超过60周岁的”调整为“年龄超过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保持与上位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涉及条款为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另外,将已实施“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申请年龄由60周岁放宽至70周岁”的便民措施上升为部门规章规定,将便民服务措施制度化,推进改革法治化。
四、关于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