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发展,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年以来不断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措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全力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现向社会公布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例,以作警示教育。
案例一、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4年8月13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水声计量检测中心项目进行检查。经查,湖北广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中使用的1台单斗挖掘机排气烟度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二、海南新晨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4年6月26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吉阳区鹿影路和鹿岭西路连接段项目进行检查。经查,海南新晨贸易有限公司在项目中使用的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压路机、挖掘机、其他工程机械各1台)排气烟度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处以15000元罚款。
案例三、顾飞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4年6月26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清流园水质净化厂项目进行检查。经查,顾飞在项目中使用的1台单斗挖掘机排气烟度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总 编:张 哲 斌
审 核:简 胤 清
编 辑:冯 玲
设 计:朱 云 洁
来 源: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 案件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