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案
一审宣判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发布消息,该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刘某妨害兴奋剂管理一案,杨某、刘某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金额的罚金。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24日在声明中表示,据了解,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4月间,吉林体育学院教学科研人员杨某单独或者伙同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教练员刘某,为牟取利益、快速提高运动员成绩,以“科研训练”为名,欺骗将要参加国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进行“血液回输”,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杨某伙同刘某共同实施2人4次,杨某单独实施1人2次。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经反兴奋剂中心认定,通过“血液回输”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属于使用禁用方法,构成兴奋剂违规,并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明知运动员将要参加国内重大体育竞赛,欺骗运动员使用“血液回输”的禁用方法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综合考虑案涉体育竞赛性质、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损害、运动员的年龄、人数、被告人职责以及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二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刘某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
来源:中国普法
延伸阅读
继涉兴奋剂违法被写入最新刑法修正案后,其罪名被正式确定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专家认为,这个罪名科学、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2021年2月27日发布补充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做出补充、修改,其中明确了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姜熙解释,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关于兴奋剂入刑的条款,现在是确定相应罪名。
他强调,此罪名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不是使用兴奋剂罪,不是针对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情况。
“很多人认为兴奋剂入刑就是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就是犯罪,实际不是。兴奋剂入刑只是把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较少有国家直接将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作为刑事制裁对象。所以,我们国家的兴奋剂入刑是比较合理和科学的,也符合国际惯例。”姜熙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2020年12月26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兴奋剂违法行为被首次写入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