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AI作品做成实物展览被索赔50万,法院判赔1万:AI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艺术装置不侵权

企业   2024-11-21 07:3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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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不包括立体艺术装置,法院判赔1万元。”

▲林晨设计的“伴心”作品 受访人供图

今年6月,媒体曾报道过设计师AI创作的心形图案被开发商做成实物展览,创作者起诉侵权索赔50万元一事。AI创作者林晨(网络ID土豆人)因自己创作的“伴心”作品未经许可被用于网络宣传并制作成实物展览,起诉展览方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制作者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索赔50万元。

记者获悉,日前,林晨收到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法院认定林晨使用AI软件创作的《伴心》构成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作品仅限平面美术作品,而不包括立体艺术装置。两家公司使用该图片侵犯了林晨的著作权和署名权,但制作的气膜装置不构成侵权。判决两家公司赔偿林晨一万元,并要求高斯气膜公开道歉。

11月12日,高斯气膜公司在小红书上发布致歉声明。

11月14日,林晨告诉记者,这次判决至少对自己的AIGC作品做了版权认定,对整个行业都很重要。具体的赔偿金额,他并不十分在意。

创作者:

AI作品被做成实物展览

起诉展览方和制作方侵权 索赔50万元


今年3月,林晨发现自己创作的AI作品“伴心”被一家公司制作成实物展览。

林晨告诉记者,这幅作品是将一个红色水滴形装置放在水面上,通过灯光和水面反射,形成一颗完整的心。他通过Midjourney(AI图片制作软件)探索原型,一步步引导AI形成作品,并使用Photoshop进行调整,修改成自己想要的样子。作品发布后,他申请版权登记并在去年4月拿到证书。

2023年下半年,在林晨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一作品被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在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下制作了“伴心”形气膜,并在常熟琴湖溪里花园城附近湖面上进行了展览。“伴心”图片也在两家公司的网店、自媒体平台上发布。

▲高斯气膜致歉声明中所附实物图

林晨向两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今年6月14日,相关案件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

AIGC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不包括立体艺术装置 判赔1万元


近日,林先生收到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

▲法院对侵权的认定

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该AIGC作品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

法院认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也未如实署名,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但二被告通过实地搭建等方式将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付诸实践,既不构成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也不构成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法院判决高斯气膜向林晨赔礼道歉,两家公司共同赔偿林晨一万元。

专家:

明确AIGC作品著作权归属判断标准

为其著作权保护提供参考范例


11月14日,林晨告诉记者,他对这个判决结果基本满意。

林晨表示,其对该案件的“保底”目标,就是法院对AIGC作品作出一个版权认定,确认自己拥有创作内容的版权、著作权,这在整个行业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如今目标已经达成,不会上诉。至于赔偿金额,他并不十分在意。但林晨也提到,法院这次不认可实物作品侵权,对他后续作品的商业化落地会产生不利影响。

高斯气膜公司12日在小红书账号发布了致歉声明。声明中提到,深刻认识到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未来将加强管理和培训,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高斯气膜的道歉声明

11月14日,高斯气膜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经按照法院要求发布致歉声明,赔偿金额会和琴宏公司各自承担五千元。另一名工作人员解释,按照法院判决,他们在视频里使用了对方的图片,构成侵权,这张图片当初是客户供图,他们以为是客户设计的效果图;但是,法院明确他们公司制作的气膜装置并不侵权,创作者是平面的美术作品,并不影响做成立体的艺术装置,因为著作权不保护创意和思想。

当日,记者联系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林晨的代理律师、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泽华认为,该判决确认了作者对AIGC作品的著作权,也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人类利用智能工具创作的作品进行明显区分。经过实践和法律的磨合,这些相关案例经验对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权利归属普遍标准有重要价值,这个标准将是通行的、合法的、各方能够接受的。

中国“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的当事人、天元律所合伙人李昀锴律师介绍,本案是我国第二起AI绘画引起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受到很多法律从业者关注。

在其看来,法院的判决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对于AIGC作品明确其著作权归属的判断标准。即便借助软件创作,只要在元素选择、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智力投入,就可以认定为作品,这为AIGC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范例。本案表明我国法院当前对AIGC领域的创作行为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认定态度,支持相关创作者使用AI技术进行创作。

李昀锴提到,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综合多种因素确定赔偿金额的做法值得肯定。“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支持了500元的赔偿。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作品本身特性(如独创性、原告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目的等,使赔偿数额既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又合理反映原告的实际损失和维权成本,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原标题:将他人AI作品做成实物展览被索赔50万,法院判赔1万:AI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艺术装置不侵权)

来源:红星新闻
作者:付垚 刘亚洲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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