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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   2024-12-21 14:32   广东  

道教丛林戒律思想建设与全面从严治教研讨会在武汉长春观举行

微言宗教 中国道教协会 2024年12月13日 20:22 



  12月11日,由湖北省道教协会主办,武汉市道教协会协办,武汉大学哲学院、华中师范大学道家道教研究中心支持,武汉长春观承办的“道教丛林戒律思想建设与全面从严治教研讨会”在武汉长春观举行。

  中国道教协会李光富会长,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统战及民宗部门相关领导,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武汉长春观吴诚真方丈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高道大德、专家学者等200余人参加了活动。开幕式由武汉长春观监院迟信觉道长主持。

  研讨会对道教戒律文化的探讨和展望,是在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和全面从严治教的大背景下,对新时期道教戒律的重要意义和创新发展的一次深入探索。研讨会围绕道教戒律思想建设的重要性、戒律思想建设与全面从严治教的关系、如何增强道教徒的戒律意识从而指导修行实践、如何在承袭传统的同时对道教戒律文化进行合乎时代的创新和发展等议题展开探讨。

  研讨会期间还举行了武汉长春观祖师殿神像开光仪式、武汉长春观来成宗堂、承启文馆揭牌仪式和《道德经》书画展等系列活动。

(来源:微言宗教)

 

研讨会开幕式


研讨会现场



淮安市道教协会考察团开展场所规范化建设暨爱国主义教育学习考察活动

中国道教协会 2024年12月13日 20:22 



  12月8日至11日,淮安市道协组织教职人员赴无锡、苏州、南通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暨爱国主义教育学习考察活动。此次活动由江苏省道协常务副会长、淮安市道协常务副会长孙敏财道长带队,淮安市民宗局副局长王育专随团指导。


  考察团一行先后考察了无锡三山道院、苏州玄妙观、南通城隍庙、南通梅观道院等道教活动场所,听取场所负责人关于场所管理、日常宗教活动开展等方面的情况介绍,详细了解了这些场所在“四进”活动开展、建筑维护、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考察期间,考察团与三地道协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围绕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团体建设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


  其间,考察团还参观了苏州革命博物馆、南通博物苑等红色教育基地。


  孙敏财道长表示,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淮安市道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使道教更好地与时代发展相契合,为淮安的文化建设、社会和谐贡献更多的力量。


(来源:淮安市道教协会)




公益慈善丨宜春市道教界开展公益赠书活动

中国道教协会 2024年12月13日 20:22 


  129日,宜春市道教协会、袁州区道教协会、宜春市组成爱心小组到袁州区南庙镇中村党群服务中心开展图书捐赠活动,共捐赠科普类、文学类、历史类等多种类中小学生课外读物200多本。袁州区南庙镇中村村委书记黎元彬、村主任江会华宜春市道教协会表示感谢。


  此次公益捐书活动,是一次爱心的传递,也是对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有力支持,体现了宜春道教界的社会责任感和对下一代成长的深切关怀,希望通过此次活动让更多人关注到乡村地区孩子的阅读需求,为他们实现梦想助力。


(来源:江西省道教协会)



【宗教知识】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和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相关规定

中国道教协会 2024年12月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其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与广大信教公民密切相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须纳入政府管理范畴,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把关。《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比如,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的变更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等。如果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国家宗教事务局还就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具体规定了条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程序。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可以获得行政许可。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重大变化,涉及该场所是否还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条件。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时,是按照当时场所的设立地及场所大小来审查其相关条件。当场所发生扩建、异地重建情况时,一些情况会发生变化,如扩建场所或者场所异地重建,信教群众是否有需要,是否符合布局合理的要求,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是否会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等,这些都需要重新进行审核,所以需要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程序办理,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此外,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同时,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


(本文编自宗教文化出版社 2019 年出版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本文原载于《中国宗教》杂志2024年第11期


转自微言宗教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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