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因其身份的特殊性
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编纂过程中
备受关注的人群。
今天,小编就用一些真实案例
带您认识和了解一下民法典
和青少年到底有怎样的关系。
一起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是如何为青少年保驾护航的吧~
案件:
2021年8月14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安徽歙(shè)县有多名女生在厕所霸凌另一名女生。视频中先后有两名女生站出来扇某一女生耳光,其中一人连续击打20下,打完后还怂恿其他女生,并称“出了事我扛着”。过程中有女生帮忙计数,另有一名女生在旁拍摄。后经歙县警方调查,网传未成年人欺凌视频内容属实。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王某某等10名违法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述评:
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欺凌者本人往往也会付出代价。
未成年人犯罪,会轻判但不等于不判。简单以为“未成年”是免罪金牌的,应该要醒醒了。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部分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
还有人认为不构成刑事责任就没关系,这种观念也是错误的。实际上,校园欺凌者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等处罚,必要时送专门学校或由政府收容教养。
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具体体现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中,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
2019年9月,郭某某骑自行车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孙某见状阻止意欲离开的郭某某,并与其发生争执。郭某某情绪激动,被物业公司保安劝阻后坐在石墩上,不久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某家属将孙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河南信阳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且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的故意或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保安的履职行为与郭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述评:
河南信阳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且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的故意或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保安的履职行为与郭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明确是非对错,提供正确的行为指引,有利于鼓励公众见义勇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
2021年8月1日,宁乡市某微信群内,一个小女孩被虐待的视频引起了当地派出所的关注。8月2日,小女孩的父亲徐某自动向宁乡市公安局投案。
经查,2019年7月,希希(化名)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3岁的希希跟随父亲徐某生活。2021年5月以来,徐某以女儿希希在超市弄坏玩具、小偷小摸、调皮捣蛋为由,多次用手、衣架、木棍等对希希的四肢进行殴打,用小剪刀刀尖扎希希右手手臂,造成希希四肢多处红肿受伤,右手手臂多处留下血痂。经鉴定,希希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希希青紫的手臂
2022年1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涉嫌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18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22年2月10日,在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希希的母亲李某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希希抚养权的申请,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向该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支持意见理由充分,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根据徐某的具体情况及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希希变更由母亲李某抚养,徐某从2021年9月起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希希抚养费,直至希希年满十八周岁止。徐某在抚养关系变更后,在不影响希希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李某对此应予以协助。
述评:
子女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等家庭暴力行为。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
2021年9月,岳阳的安安(化名)趁爸爸不注意,用他的手机玩了几款游戏并进行了充值,5天时间共花掉了8828.14元,其中,主要的收款方为广东天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安的父母说,他们对此并不知情。直到9月11日,安安的爸爸才偶然发现银行卡里的余额不对,这才知道8000余元全被儿子用于游戏充值了。安安的母亲成女士称,此前他们联系了平台客服,也提交了各种相关资料,但得到的答复一直是“审核中”。
述评:
未成年人充值网游,是可以要求退回的。因为未成年人属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追认,充值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为游戏充值的,需要经家长的同意,追认,充值行为才有效,所以孩子为游戏充值后,如果家长不追认的,游戏公司就需要退还充值的款项。同时,家长在要求退款时,要有证据证明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操作的,比如相关的监控视频或者人脸识别记录等。
案件:
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15岁的戴某某陆续三次到李某所开的“复刻刺青”纹身店进行大面积纹身。其中,第一次纹身系戴某某为了覆盖其身上原有的纹身,第二、三次纹身的图案有手臂上的花、树叶、手枪,支付费用1135元。戴某某父母发现其纹身后,为避免对戴某某办理入学造成影响,戴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到长沙某美容医院签订协议并进行纹身清洗,共花费18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退还戴某某纹身费用1135元,并判决李某赔偿戴某某的纹身清洗费用12600元。
述评:
纹身属于在人体皮肤进行侵入、改造的行为,具有难复原、易被标签化等特质,尤其是未成年人,进行纹身可能对其日后入学、就业、参军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对于涉及未成年的纹身活动应依法加以限制。
李某作为专门从事纹身的经营者,明知纹身直接构成对身体的侵入、改造,在未确认戴某某系成年人,或戴某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对戴某某进行纹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一方面,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管理,引导其合理看待纹身,另一方面,纹身从业者应提高社会责任感,坚守道德底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