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好抚养费支付事宜,但是由于孩子到外地就学产生了高额的其他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标准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17年女方李某和男方吴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产生矛盾分居至今,孩子小吴随吴某在外省生活,女方一直在老家居住。现双方已协商离婚,但因小吴在外地就读,除基本生活开支外,还需要支付高额的教育费,吴某负担较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每月抚养费1500元及其他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直至小吴成年。
法院审理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综合孩子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孩子生活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李某系河南省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应参照202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53元/年,结合孩子当地生活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酌定李某按照上述收入30%的支付标准,每月支付孩子小吴抚养费501.33元。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矛盾不应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被告系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因此,原告诉求数额明显高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故不予支持1500元。考量到原告及孩子所在地区生活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故按照202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的最高标准计算,确定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法院裁判作出的抚养费支付范围应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应依据我国现行教育制度下未成年人接受和维持基本教育支出的必要费用,超出基本教育之外的补习班、特长班或择校费等费用不计入上述教育费范围。
离婚时协商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或在法院判决抚养费后,如有特殊情况和相关证据证明,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比如,当地基本教育费用增长,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孩子基本生活和教育需要;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又有固定收入或收入水平提高等。另外,抚养费属于维持孩子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一般性费用,有证据证明突发性事件或疾病导致的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可要求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抚养费,或分担额外的医疗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来 源:濮阳县法院
供 稿:王彦兵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