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四十一条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
一、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交警支队值班电话:09372613118,2613119
👉车管所业务咨询电话:09372601234
👉执法监督投诉电话:09375926811
来源丨支队车辆管理所沙州分所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四十一条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
一、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交警支队值班电话:09372613118,26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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