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久前发布了一起行政判决再审改判典型案例,河南新乡某单位职工杨某在连续多天参加抗洪抢险工作后,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但人社部门却未认定他为工伤。杨某的家属将当地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被判败诉。
明明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而死亡,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2021年7月,河南省新乡市遭遇特大暴雨,受灾严重。7月25日,新乡市某局职工杨某响应单位号召,在参与抗洪抢险忙碌一整夜后,又继续参加单位组织的救灾物资搬运工作近十小时。就在他返回单位准备小睡一会儿的时候,意外发生了。杨某进屋以后就摔倒了,办公室的同事打了120,杨某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迅速对他进行了抢救。
新乡市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熊申明回忆:病人来的时候病情比较重,很快进入昏迷比较深的状态,急诊做了CT,发现是脑干出血,出血量接近10毫升。这个病情非常危重,紧急做了手术。
7月26日,继续二次动手术。数小时后,手术室的门开了,让杨某亲属颇感意外的是,医生问了一个他们根本没想过的问题:你搞不搞器官捐献?家属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没有同意器官捐献,然而随着杨某各项生命体征减弱,家属的愿望也在一点点落空。
病人瞳孔都散大了,呼吸完全靠呼吸机,单从临床表现来看,已经达到脑死亡的判断标准。
2021年7月30日,抢救无效的杨某在医院去世。杨某所在单位为他申请了工伤,但当地人社局却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杨某从发病到死亡已经超过了48小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被视同工伤,并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48小时的限制规定,也是立法者对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权益等多元利益平衡的结果。
而杨某是在入院五天后才被宣告死亡,显然已经不符合“48小时之内”这一要求。
由于对人社局的决定有异议,杨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很快,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杨某是在响应单位号召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时发生的意外,应被认定为工伤。但人社局对这个判决并不接受,并提起上诉。不久后,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杨某的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杨某的妻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最终的结果与二审判决相同,那就是不予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经申请再审程序后,仍然不服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提起抗诉,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丈夫死亡一年多以后,张女士走进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销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
经过仔细阅卷,检察机关认为,无论是市人社局还是一审、二审法院,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径直送医”等认定工伤要件上,均没有异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已经发生?脑死亡又能否作为认定工伤的标准?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行政检察部主任张世光表示:如果以临床死亡作为工伤认定时的死亡标准,杨某显然是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那么以脑死亡作为认定工伤时的死亡标准,实际上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最高检也发布有相应的典型案例,基于此,这个案件我们就是重点考量杨某是不是在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已经脑死亡。
病历中有杨某入院后第五天时医生出具的临床死亡记录,但并没有其亲属所说的在入院后第二天医生征求家属是否捐献杨某肝脏的记载。为了查清这个关键信息,检察官在指导杨某亲属继续补充更多新证据的同时,也前往医院进行调查。在医院,检察官们调取332页的急救、检查、用药等资料。
在与医生的交谈中,医生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伟杰表示:他在第二次给杨某做开颅手术以后,他们觉得病人情况不是太好,曾建议家属捐献肝脏。按照国家规定,捐献器官的前提是人已经死亡了。实际上这句话也能说明当时医生判断,此人入院48小时内,应该已经脑死亡,我心里头有底了。
但是医生的主观判断仍需有数据指标等客观事实加以佐证,才能被认定为是有效的证据。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处处长、副主任法医师张彦民表示:他就把材料拿给我看,我注意到杨某经过两次手术,清除出血量40毫升,还是脑干出血。脑干出血的死亡率是相当高的,出血量在10毫升以上的,死亡率在95%以上。他是7月25日入院,到7月27日9点半的时候出现自主呼吸消失,所以我们认为在7月27日9点半的时候已经发生了脑死亡。
技术性证据审查的结果让办案检察官感到振奋,但法医接下来的话,又给检察官们泼了一盆冷水。
检察机关虽然已经掌握到很充分的病例资料、医生证言等新证据,但杨某的尸体早已火化,要形成脑死亡的证据链,并且让法院采纳,极为困难。究竟是就此终结案件,还是另寻他法继续推进?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杨某脑死亡时间是否在48小时之内?在无法做确认试验的情况下,检察官决定去寻求医学专家的帮助。
新乡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联络到了新乡市五名资深神经医学专家,组成医学专家组,对杨某的病历资料进行会诊。专家组数次审阅全部病历,对其中各类数据、指标以及医护人员查体用药记录一一分析后,得出一致结论。
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翟成凯认为:病人两次手术的这种经历,最重要的就是延髓损伤,就是呼吸中枢受到损伤,这样一个非常大的基础是在这,这是铁的事实。脑干经过两次手术,出血量非常大,对呼吸中枢、对延髓都是非常大的一个创伤。他没有任何呼吸的这种反应,没有自主呼吸的驱动,瞳孔的反射、脑干的反射都没了,这些深度生命指征就不复存在。我们通过很多专家的推敲,多学科的会诊来评价他,确确实实证明他已经处在一个脑死亡的状态。而且发生时间,就是在这48小时之内,这个事情已经形成了。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伟杰表示:大家一致认为杨某在入院48小时之内已经脑死亡,符合认定工伤条件,中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建议提交检委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3月5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交的新证据,经再审认定:杨某在抗洪救灾过程中因为天气炎热、劳累过度诱发疾病,入院抢救48小时之内脑死亡已经出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24年4月7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杨某家属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990644元。
关于脑死亡的工伤认定,还有一起成功案例——
突发疾病48小时内脑死亡
能否算工伤?
2022年6月9日13时30分许,在西安一家自动化设备企业上班的员工张强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年6月14日死亡,时年35岁。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雁塔人社局)以张强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超过48小时死亡为由,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强的家属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雁塔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此后,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法院撤销了雁塔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记者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上看到,本案中,张强突发疾病被送往当地医院急诊科,经急诊科诊断为脑卒中,高血压3级,医院急诊科于2022年6月9日14时05分向原告下发病重通知单,据此认定2022年6月9日14时05分为48小时的起算时间。张强于2022年6月14日出院后死亡。该死亡时间距离其于2022年6月9日14时05分被初次诊断的时间,确已超过48小时。
但该法院查明,张强术后第二天即6月11日8时50分经查房患者呈深昏迷状,双瞳散大固定,无自主呼吸,随时存在呼吸心跳骤停可能。当天9时08分,张强突发心跳骤停,经抢救后需要持续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彼时,张强已属于脑死亡状态,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时间,但其家属不愿放弃抢救至其出院后死亡。从张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过程也可以看出,2022年6月11日8时50分,经医生查房,张强多项生命体征消失,在48小时之内已无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
2023年,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雁塔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此,雁塔人社局上诉称,我国并无脑死亡的相关立法,我国目前法律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瞳孔反射停止,以脑死亡判定死亡的新标准作为研究尚未正式出台,一审判决采纳关于脑死亡的观点不当。
该局认为,张强术后第二天即2022年6月11日8时50分,经医生查房,已无自主呼吸,随时存在呼吸心跳骤停可能,这说明张强心跳并未停止,经抢救张强仍然存在生命体征,呼吸机作为现代医学一项常见的医疗器械仅为辅助呼吸的作用,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与认定死亡并无直接联系。另外,从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张强2022年6月14日死亡,可以确定张强死亡确实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之规定。
此外,雁塔人社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是立法对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合理扩大,是对符合该条款规定情形的职工的扩大保护,因而不能再次扩大适用,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应用应当严格从文理角度进行解释。若一再从宽适用,一是从宽的尺度将无法把握,二是将严重影响到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其他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医学上通行的死亡标准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而我国立法确实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但不少医学专家学者认为,脑死亡标准更科学,因为心脏是一个独立收缩的器官,即使在没有脑神经支配的情况下,心脏还能维持跳动很长时间,但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时间。
“如果在患者脑死亡的情况下,让家属直接放弃治疗,似乎不太人道。认可脑死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家属在48小时之内拔管的情况发生。”张强家属的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安表示。
记者注意到,已经有不少地方的法院认可脑死亡。例如,2021年4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一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晕倒,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当地人社局因其“临床死亡”时间距发病时间超过了48小时而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不服认定告上法院,旗市两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均以其脑死亡发生在48小时之内为由,撤销了杭锦旗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余伟安表示,虽然不少地方从维护劳动者利益出发,对于劳动者工作中因病48小时内死亡的,采取脑死亡标准来认定,但这毕竟是少数案例。从目前各地实践来看,对视同工伤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还是比较大的。此案之所以胜诉,一方面是因为审判法院能够探求立法本意,公正审判,另一方面是该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比较扎实。
“我们希望这样的成功案例越来越多,同时呼吁进一步明确脑死亡标准在视同工伤问题上的适用,从而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余伟安说。
那么,突发疾病48小时内脑死亡算工伤会否冲击工伤保险基金呢?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对记者表示,不能认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能性的增大就是损害它的利益,符合该制度目标的支出就是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利益的。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收付比总体是很安全的。(为保护隐私,文中张强为化名)
来源:工人日报综合整理央视新闻、央视网、工人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