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曾某,判刑!

文摘   2024-12-23 17:41   江西  

近日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

被告人曾某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经营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案件回顾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23年7月,湖塘村村民曾某在无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到湖塘村曾某处购买高氯酸钾、氯酸钾等花炮原材料,并到大瑶花炮购买至“击纸炮”塑料,网购塑料枪等。后曾某于10月18日开始在其老屋内开始“和硝”工序,并聘请黎某等人进行封装工序。10月20日,曾某非法生产窝点被桐木镇打非办查获。

【非法经营罪】2022年7月,被告人曾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杨某,被告人曾某后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南省醴陵市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购买“左轮火药枪”,再转卖给杨某。截至 2022年10月,被告人曾某从中获利 5000 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未取得烟花生产许可证,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烟火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

非法储存或经营

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

构成严重威胁

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

逐渐活跃起来

特别要警惕

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01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02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3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烟花爆竹从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

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

如何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以下安全提示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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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可通过“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小程序

向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来源:上栗公安

编辑:杨雪

校对、审核:殷奕涵、李胜佺、廖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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